福利院负责人收钱办假证 超生秒变收养

22.01.2016  10:32
福利院负责人收钱办假证 超生秒变收养 - 新浪广东
来源: n.sinaimg.cn

  三市六地福利院原主要负责人涉收养造假案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不明来历或者违反计生政策的小孩,竟可在福利院通过造假手段办理“收养证”;而本来在福利院内的小童,则因为自身的健康程度被无形地“标价”,有小童因为健康问题还在10个月后被“退货”。昨日,佛山市福利院原副院长陈基因为涉嫌受贿罪,在禅城区法院受审,包括其在内的广东三市六地福利院原主要负责人涉案。在庭审中透露出的种种不为人知的内幕,让人瞠目结舌。

  案情:

  收受34人超200万元

  陈基出生于1949年2月,曾担任佛山市福利院副院长一职,于2009年2月退休。

  据禅城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4年,陈基在担任佛山市福利院副院长期间以及退休后,伙同广东多地的社会福利院院长或副院长,在为他人加快办理收养手续及违规办理假收养手续过程中,与汤某、李某等人共同收受冼某等34人给予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12.1万元,其中陈基个人分得120.16万元。

  记者了解到,涉案的广东多地社会福利院负责人包括:佛山市南海区社会福利中心儿童院原院长汤某、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原院长李某、韶关市曲江区社会福利院原院长王某、化州市社会福利院原副院长黄某光、韶关市社会福利院原院长徐某英等。其中,汤某分得12.4万元,李某分得15万元,王某分得38.04万元,黄某光分得8万元,徐某英分得18.5万元。

  2015年2月5日,禅城区检察院通知陈基到佛山市社会福利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陈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禅城区检察院认为,陈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据了解,该系列案件涉及计生、公安、福利院受贿人员以及办理收养、入户的行贿人等共29人。

  截至去年12月,已有17宗18人经法院审理作出有罪判决。

  内情:超生子女家庭以收养证换户口

  收养人为何要通过行贿的手段来办理“假收养”?陈基是如何操作的?在昨日的庭审中,该案的谜团被一一解开。

  根据陈基此前的供述,通过他办理收养的家庭分两种情况:一是收养家庭没有能力生育小孩,陈基就帮忙联系福利院,挑选合适的小孩收养;二是收养家庭自己事先“找到”合适的小孩,他再帮忙联系福利院办理收养手续。陈基表示:“这两种情况都需要用钱打点一下。

  在第一种情况中,陈基曾任佛山市福利院副院长,为何要“舍近求远”,找韶关等地福利院操作呢?韶关市社会福利院原院长徐某英称,陈基在2010年年底打电话给她,称佛山市福利院等待收养的人比较多,适合被收养的小孩较少,问韶关这边是否有小孩可以收养,最终徐某英为其解决了难题,收受了18.5万元。

  在第二种情况中,陈基“舍近求远”的原因则是因为佛山市福利院不能为“事实收养”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所谓“事实收养”,即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陈基为此寻找其他可以进行“事实收养”的福利院。

  在第二种情况中,大部分抚养家庭存在超生子女、未婚生育等违反计生政策的情况,有的则是私下从农村抱回来的小孩,所以他们只能通过行贿陈基,以换取收养证、办理入户手续,或者为了保住工作,或者为了保住分红,抑或为了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

  内幕:被收养小孩按健康程度“标价

  明知违规办理收养证,为何其他地方的福利院院长还愿意帮这个忙?有的是考虑到欠下陈基的“人情”,有的就认为以此获取“好处费”顺理成章,有的地方福利院甚至在对领养的小孩有着“心理价位”。

  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原院长李某表示,2012年至2013年间,他帮陈基办理了一些收养手续,共收下16万元。之所以帮陈基,是考虑到陈基在涉外收养方面曾给予了他很大的帮助。

  韶关市曲江区社会福利院原院长王某则称,从2011年开始,他通过违规办理收养证,多次收取陈基等人好处费。他表示,其实合法收养一个小孩,应该给福利院的费用仅为3000多元。而该院的一名办公室主任则称,他在王某的授意下,一共办理了18个虚假收养证明,全部的收养人都是佛山的。

  据涉案的韶关市社会福利院另一原院长李某称,来福利院申请领养别人小孩的市民,按照1万元的标准来收取费用;而领养福利院内的小孩,则一般按3万~4万元的标准收取费用,身体条件好一点的就贵一些,身体条件不好的就相应便宜一些。

  陈基曾经表示,有小孩被领养回佛山后,甚至因为身体健康的问题,在10个月之后遭遇“退货”。

  陈基供述,收养家庭是知道他在福利院当了那么多年的领导,一般人办不了的事情,他作为“行家”可办下来。

  焦点:被告人是行贿还是受贿?

  法庭上,控辩双方对于是否构成自首、是受贿还是行贿、具体涉案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陈基的律师认为,2015年2月5日,陈基在被通知接受调查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检方则称,检察院通知其到案时,已掌握了其部分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根据相关规定不认定其行为属于自首。

  双方就罪名的问题争辩得最为激烈。检察院称,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虽然陈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但他在其中不是简单的行贿人的身份,不是单纯为行贿人办事,他是通过为别人办成收养的事宜而从中获得利益。律师则称,陈基由始至终都只是一个行贿的角色,开虚假证明、发布假公告等都是一些原本在职的领导做的,他都没有利用职权,特别是在他2009年退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