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礼设限即便姿态也足道

28.07.2014  10:52

  话题缘起:近日,四川蒲江县出台《关于规范全县党政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规定婚丧喜庆事宜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要求操办者收到明显超过此数额礼金的,应在事后5日内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该规定会否沦为摆设,抑或有其现实意义?

■堂吉伟德

  从已有经验来看,随礼不超工资10%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尤其是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给予跟进。然而,由于大操大办具有情与法的边界模糊性,因而强调个人的自律同样关键。不可否认,按照制定制度的目的来看,一项规定难以落实无异于“废规”,就像“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激烈的讨论一样,对于倡导性立规还需要建立更广泛的共识,如此才能让规则意识转化为行为自觉。

  那么,“随礼不超工资10%”真的就没有任何意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倡导性规定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比如八项规定实施之后,一些基层公务员就对此极为欢迎和感激,因为这不仅使他们从繁琐的应酬中被解放了出来,也让他们的身体得到了有效保护——没有了迎来送往之累,也没有喝酒过量的风险之忧,并因之有更多的时间去陪伴家人与父母。“随礼不超工资10%”同样能起到减负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用“规定”去反驳自己头脑中的面子思想;另一方面,也可以据此获得别人的理解与支持。因为有了规定后形成的共识,彼此之间就会有一个墨守成规的标准认同,而不会因为民风民俗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直以来,“不得借机敛财”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其间的弹性空间过大,具体操作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送一两百还是送四五百,没有绝对的界限要求,既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也无以对公职人员形成保护。从常识上来判断,管住了送礼的标准,让其处于“象征意义”的层次,即便操办了婚丧喜庆之宴,也很难产生敛财的结果。“随礼不超工资10%”既有总量控制,又有参照标准,同时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工资的等级不同,也有相应的差异性,可以说标准的设计既科学又人性,其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