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富豪雄被澳门法院判刑 港澳间无引渡条例

21.07.2015  16:50


香港富豪雄被澳门法院判刑  港澳间无引渡条例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刘銮雄。CFP供图(资料图片)

 

 

南都记者昨天从澳门法院获悉,香港富豪刘銮雄不服初级法院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被中级法院驳回,认为全部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据了解此案不得再提上诉,但仍可向中院提出对判决无效争议。刘銮雄因涉欧文龙贪渎案,被澳门初级法院裁定行贿作不法行为罪及清洗黑钱罪成,判囚五年三个月。目前,澳门与香港之间未有引渡条款,刘只要不涉足澳门,就可避免牢狱之灾。

 

不服判囚提上诉

 

2014年3月14日,华人置业前集团主席刘銮雄、商人罗杰承卷入欧文龙贪渎案,被初级法院裁定行贿作不法行为罪及清洗黑钱罪成,各判囚五年三个月。两人均不服法院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澳门中级法院公布裁决,宣布两人的全部上诉理由都不成立,驳回他们的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条f项规定,由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件中就可处以罚金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之合议庭裁判不得提起上诉,即使属违法行为之竞合情况亦然。

 

在该案中,刘銮雄对初级法院否决他进行某些调查措施的请求,以及否决将属于欧文龙的扣押物,包括“友好手册”等证物检验笔迹的请求提出上诉,罗杰承对初级法院接纳廉署人员,在庭上宣读一份曾于同年7月1日证人李秀龙作证时所展示属于其自己的文件证据的决定提出上诉。

 

刘銮雄企图证明在2004年之前,澳门地产界或政府之外人士已知悉机场对开五幅土地正在计划出售,因此其或公司内部的人若真的在2005年2月已开始草拟五幅土地的发展计划,并无不合常理。

 

上诉理由全被驳回

 

澳门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这方面的证据与本案贪污问题无关,更不可接受上诉人一股脑要求取得多家公司接近十年的所有会议记录,但却没有具体指出哪份会议记录涉及本案五幅土地的承租权转让事宜,如此空泛的请求不但无助法庭发现事实真相,更有拖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嫌。再者,一家公司的会议记录涉及重要商业机密,法庭若仅为了证明上诉人该无关痛痒的结论,相对于有关公司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无可估量的损失来说,有关措施明显不恰当,更会令法院被置于宛如可以为所欲为的机关的不利境地。

 

关于验笔迹部分,中院指本案与终审法院审理的欧案同属一个案件,仅仅因为涉及法院的管辖权而不能一同起诉、审理。但在终院的所有案件中,真实性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在这点上本案必须视为已证事实,不能在此再审理。

 

罗杰承提出的间接证言问题,中院表示,有关证人能够证明的是有关文件的存在,不能证明文件的内容,即使文件被宣读出来。法官自可透过审查评价,即使廉署人员不在庭上展示、陈述,亦不会妨碍法官自行直接接触该等证据并形成心证。

 

对此,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刘銮雄、罗杰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延伸

 

判决落实还待司法区域合作

 

香港富豪刘銮雄,人称“大刘”,是华人置业前集团主席,在福布斯香港富豪榜上排名第五,身家达65亿美元。在地产界之外,大刘还以风流“女星狙击手”闻名于世,与李嘉欣、关之琳、蔡少芬等明星的关系频上娱乐头条。去年3月14日,刘銮雄、罗杰承涉嫌以二千万元行贿运输工务司前司长欧文龙,以获得机场对开五幅土地发展豪宅“御海·南湾”,被初级法院裁定罪成,各囚五年三个月,五幅土地的转让亦被法院裁定无效。

 

虽然被澳门法院判决罪名成立,但因香港与澳门之间仍无引渡条款,法律界人士解读,刘銮雄只要不涉足澳门,直到判决最终失效期,就可免除牢狱之灾。在案件的审理期间,刘銮雄就称病拒绝出庭聆讯,导致审讯只得连番押后。在法院开审的时候,刘却高调与另一女友甘比和女儿到湾仔富豪饭堂叹茶。这宗“香港不查澳门审”的案件,被轰令司法界蒙羞,侮辱了市民的智慧。

 

“判决在澳门还是生效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它是无用的。”对此,澳门律师洪荣坤认为,刘銮雄案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并不是司法程序出了问题,而是区域合作还没有做好,包括澳门与内地之间,目前也还没有引渡条款。当局曾在去年透露,澳门与香港之间正在商讨这方面的合作,“如果两地签订协议的话,届时刘銮雄会不会被引渡,还要看协议的内容以及生效的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之前案件的条款”,至于刘銮雄若去一些与澳门有引渡条款的国家和地区,会不会被抓,则要看澳门方面是否就此案发出国际通缉令。(采写:南都记者  蓝辉龙)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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