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倒灌车被淹物业担责三成

03.12.2015  18:07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王先生王某车辆维修费16542元,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惠州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据悉,去年5月惠州下了一场大暴雨,车主王先生停放在大亚湾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私家车被倒灌进来的雨水浸泡导致损坏。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车主,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审判,大亚湾法院认定双方各有过失,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车主与物业公司一起抢险

  王先生是大亚湾某小区的业主,2013年12月16日,他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月费车辆停车卡,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180元,将其一辆雅阁轿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有效期至2014年06月16日。

  去年5月,一场暴雨导致大亚湾部分街道水位上涨。有一天凌晨1时左右,王先生急忙来到停车场,欲将汽车开走,当时他看见街道上的积水正流入地下停车场,为防止街道上的水灌入停车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采取了紧急措施,用钢管、沙包等物品堆积在停车场的进出口堵水。此时,停车场内还有4辆车未开走,王先生见状也加入抢险行列。做完堵水工作后,王先生将汽车开至地下停车场的出口通道处停放(斜坡上),该车前面已停放了两台车,还有一台车停放在停车场入口通道的斜坡上,而地下停车场的进出口均已被堵住。后因雨势过猛,水位继续上涨,积水漫过了停车场进出口的堆积物,导致王先生的车被水淹长达三十多小时。经鉴定,车子受损严重。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

  事后,王先生感到很生气,他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通知车主,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他多次致电物业公司及上门要求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定损,但对方都不予理睬。

  后来,王先生单方委托车行对车辆做了评估,评估修理费为55140元。他支付了维修费及配件款4万元,尚欠修理费15140元,车行与王先生约定,欠款付清后再开具发票。

  近日,被王先生告上法庭的物业公司辩称,暴雨发生后,他们已积极采取措施堵水,也通知了停车场内所有车辆的车主,其中,在通知王先生的过程中,王先生已经来到了停车场。王先生事后对车辆私自维修,维修项目过多、费用过高,没有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修理。因此,物业公司不予赔付。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王先生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及配件款费用55140元。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大亚湾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先生将车辆放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放,并交纳停车费,此项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因此,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者,有妥善保管、防止车辆毁损的义务。

  本案中,因暴雨导致水位上涨,停放在停车场出口通道斜坡上的王先生车辆最终被淹没。物业公司在抢险过程中,在车辆未全部开走的情况下,堵住停车场的进出口,致使王先生的车辆无法开出,物业公司的行为属处置不当,应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王先生在明知车辆有危险的情况下,不要求物业公司放行车辆,还共同参与堵口,并将汽车停放在斜坡上,王先生过于自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车辆未经法定部门评估定损,但因物业公司对王先生提出的定损要求处于不配合的态度,且该车辆现已转手,无法再行评估定损,故王先生提出的修理费损失酌情予以认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王先生王某车辆维修费16542元,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