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团费泛滥根源在于执法不严(图)

23.10.2015  17:58
刘卫: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旅行社或购物店确实采取了“托儿”的方法促使旅游者购物,这种行为就属于诱骗旅游者购物,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刘卫: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深圳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遇害者家属可以追究深圳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原标题: 零负团费泛滥根源在于执法不严(图)

  图为10月21日,警员带领一名疑犯到香港红磡案发现场重组案情。新华社记者 吕小炜 摄  

  10月19日,一名疑因购物问题被殴伤的内地男游客在香港留院治疗。图为伤者在医院留医一晚后,于20日上午不治身亡。                  新华社发

  □ 本报记者 余瀛波

  连日来,一起内地游客在港被殴致死事件,受到媒体和舆论空前关注,也再次引发人们对港澳游中已泛滥成灾的低价购物团的谴责和追问。

  那么,这只是一起孤立的极端事件还是冰山一角?此次事件暴露出的强制购物问题,究竟症结何在?是内地传染到香港的,还是香港旅游业的痼疾?对此,相关业界人士都是如何看待的?对于今后出境游购物团方面,我国又该如何加强监管?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杨富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

  王惠静(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刘卫(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顾问)

  黄恢月(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李广(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监合规部总监)

  香港已成零负团费重灾区

  记者:你如何看待此次事件?事件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杨富斌:据我了解,现在从北京到香港去,不仅有的旅行社不给对方交钱,对方还给返钱,比如一个人返回一千块钱,就靠购物回扣赚钱,结果游客不买,地接社肯定不干,根源就在这里。所以很明显,这起死亡事件就是由于零负团费造成的。这背后反映了我国旅游法、包括香港特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有执行到位。

  王惠静:其实质是零负团费导致的问题。据我所知,中国内地发往香港、澳门的团,将近90%都是零负团费,基本都是通过购物来弥补差价,从而使旅行社和导游获得收益。

  可以说,此次事件中的香港,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之前媒体曝出的导游辱骂游客等情况,基本都是这个原因。只不过,这次造成游客死亡,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

  黄恢月:问题的关键是背后的原因。我比较关心团队在操作过程中的模式,比如说,旅游价格的高低,领队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香港的地陪起了什么作用。

  刘卫: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旅行社或购物店确实采取了“托儿”的方法促使旅游者购物,这种行为就属于诱骗旅游者购物,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影子团友”云南北京其实都有

  记者:该起案件中,媒体首次提到了“影子团友”这一说法,作为业内人士,你以前听说过吗?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不管此次事件中是否涉及,按照法律应当如何处罚?

  杨富斌:听说过。其实早就有,只是香港的说法不同而已,实际上,就是内地所称的“托儿”。就是雇一帮人,假装是游客,在行程中诱导游客购物,不买就采取强硬措施,这也是近几年旅游市场恶劣竞争造成的。包括在云南、北京的有些旅游市场都存在。

  刘卫:以前就听说过购物团中的“托儿”。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据此,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本案中,组团社深圳旅行社有义务退还旅游者的购物款。

  深圳组团社应全权负责

  记者:本案如发生在内地,处罚标准将会如何?包括组团社、地接社、领队、导游、购物店在内的民事主体,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刘卫: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深圳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遇害者家属可以追究深圳旅行社的违约责任。香港旅行社、加害人和珠宝店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遇害者家属可以在香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遇害者家属可同时向上述单位主张权利。

  杨富斌:就这类案件来说,不管是内地还是香港,处罚标准上应该没有什么大的出入。就是出了事情以后,受害人可以向报团的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然后根据后面的责任,再向地接社或购物店去追偿。

  不过,考虑到如果按香港标准,可能赔偿标准会更高一些,所以建议游客按照香港赔偿标准,向地接社索赔。

  黄恢月: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不管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都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组团社要对旅游行程过程中的所有服务质量承担第一责任,不管在哪里,只要是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能够证明旅行社、领队、导游在行程中,强迫旅游者消费的情况属实,事实清楚,组团社就应全权负责。

  其次,从行政责任来说,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关于强迫购物相关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怎么来证明强迫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事先没有达成协议,就是强迫。从旅行社角度来说,需要拿出一个凭证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是协商的,那就可以推定为就是强迫的。当然,游客也可以提供证据。如果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就要全额退款。

  王慧静:还有一块,就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追究第三人的加害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加害人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改变现状须加强区域协同治理

  记者:目前,我国对于出境游购物团的监管现状大致如何?

  李广:无论是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还是近日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对此都有明确态度。

  各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对低价购物团、零负团费的经营行为也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但由于部门旅游者不成熟,以及贪图便宜的心理导致此类低价购物团队依然有生存空间。

  杨富斌:从措施上,各级管理部门一直严令禁止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但问题是,空有口号,监管没有到位。最近我到地方调研了解到,旅游购物回扣问题,在私底下仍在正常进行。而且有业界人士向我透露,比旅游法出台之前还严重。

  实事求是地说,这是普遍现象,只要不出事就没人管,因为交易是秘密的,所以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个事情不打击,零负团费就根本解决不了。

  记者:你对改变这种现状有何建议?

  刘卫:我认为目前迫切要做的还是要落实旅游法,因为有关强迫购物的禁止性规定在旅游法中都有详细规定。违反规定的旅行社不仅要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因此,我认为只要切实实施旅游法,强迫购物的情况会逐渐消失的。

  王慧静:单靠一部旅游法很难改变。毕竟内地旅游法到了香港,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断层。

  零负团费之所以难以规范,就是因为利益链太长,正因为是两地旅行社、导游互相配合,才会导致低价团泛滥,所以旅行社首先要承担起自身这种责任。

  另外,是由于地域性强,游客来自不同省份,到香港发生这样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区域协同治理是一个趋势,仅靠一个地方治理肯定不行。

  澳门媒体今年就曾发表过一篇文章提出:如果当地旅行社、导游坚决不参与零负团费,根本不可能出现,所以要靠内地和港澳进行区域协同治理。

  黄恢月:要彻底整治低价竞争的现象,首先需要旅行社“明码实价”,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游客,旅游产品中包含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档次。哪怕是一块钱,包含了哪些服务都要说清楚。其次,应该允许差异化服务,旅行社和消费者之间,服务价格应该可以协商,让消费者做到明白购物、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