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援无需再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过数次修改和评估,于25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记者发现,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删除了“申请法援须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的规定,简化了申请程序。
据悉,此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邀请法学专家、法律援助实务工作者等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表决前评估,并委托中山大学等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部分评估意见被吸收采纳。
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改稿对申请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受灾户、扶贫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也可简化申请程序。
追索赡养费可免交经济状况材料
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稿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明确列入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情形,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为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修改稿将“经济状况证明制度”修改为“经济状况申报制度”,将相关条文中的“经济状况证明”修改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和收入证明,在修改稿中,该规定被删除。据悉,这是根据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的修改。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表示:“在简政放权改革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在要提供人性化服务,少开不必要的证明。”
运用新兴传播工具提供咨询服务
为落实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的要求,修改稿建议增加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考虑到粤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以及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为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修改稿还建议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机关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