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东后人争产案续 霍震宇败诉须付弥偿性讼费

04.06.2014  12:38

霍震宇要求重开争产案败诉,并须支付弥偿性讼费。图片来源《星岛日报

  中新网6月4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霍英东后人争产案原本前年达成大和解,但长房三子震宇指胞兄震寰在签署和解协议时,隐瞒亡父在南沙发展项目中价值96亿元(港币,下同)的权益,要求重开争产案,香港高院今年初拒绝震宇的申请,讼费方面法官昨(3日)指震宇违抗和解协议是可悲的诉讼行为,其申请理据亦站不住脚,故下令他与同一阵线的长房次女丽娜,向另一方霍家成员支付弥偿性讼费。

  法官潘兆初指霍家各方所签署的和解协议中,讼费由遗产支付的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该条文只适用于商讨及执行和解协议所引致的费用、或签署和解协议后为管理遗产及家族公司而招致的费用,法官认为霍家各方签署和解协议的立约意图,是不希望案件和解后再出现纷争,他们需要避免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否则便是与和解协议的精神自相矛盾,亦可能会损害大家执行和解协议的能力,现时震宇要求重开争产案,以及震寰为回应震宇的申请而要求搁置案件,皆不是为了执行和解协议。

   与讼方可索回律师费

  因此法官根据一般原则,下令败诉的震宇及支持其申请的长房次女丽娜,支付反对一方包括长房次子震寰、姑姐霍慕勤、母亲吕燕妮及霍家二、三房成员的讼费,至于计算基准,法官认为震宇违抗和解协议要求重开案件是可悲的诉讼行为,他与丽娜的申请理据亦完全站不住脚,故下令二人支付弥偿性讼费,意味对家所花的一分一毫律师费均可向二人索回。至于立场中立的长房长女丽萍则毋须承担诉讼各方的讼费,只需负责自己委聘律师的费用。

  争产案由震宇于2011年展开,他指震寰侵吞父亲部分财产,故要求法庭罢免震寰及姑姐的遗产执行人身份,案件前年8月达成大和解后,震宇再要求重开争产案,法官潘兆初今年年初裁定和解协议仍然有效,震宇已经就判决提出上诉,聆讯已排期明年1月13日一连四天在上诉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