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不能只靠消费者说不

07.06.2017  11:11

  □木须虫

  小区的道路、绿地被用作停车位,开发商还利用这些新改的停车位收取租金,并通过合同来“明确”;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线路人数不足无法出团,提前一天致电通知客人,客人虽可退回全额团款,或改期,但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6月5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告之消费者说“NO”。(6月6日《新快报》)

  所谓“霸王条款”,通常都是商品与服务消费过程中,商家制定的通行规则,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甚至明显违反,这些规则纳入消费合同条款,构成了“格式条款”的一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合同以及其条款与法律相违背的,合同及条款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用以免责或者收费,都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行为发生,消费都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法律保护的要义所在。

  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之所以常见,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制定的主导地位。消费合同,特别是制式的消费合同,基本由商家制定,条款具体设计更倾向于保护商家利益,损害合同公平的原则。二是合同条款设计法律依据很多,除了《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之外,还有诸如《旅游法》之类的行业法律,“霸王条款”中的不合理规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无法充分知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三是“霸王条款”多涉及免责的问题,这条款是为了事后可能发生的问题,预设处理的办法,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条款被实际应用带有或然性。这些因素,决定了消费者在消费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给“霸王条款”的畸生提供了土壤。

  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给消费者权利知情“扫盲”、撑腰鼓励说“”,确有积极意义,消费较真说不多了,行业依法自律自觉性就会增强几分。但是,治理“霸王条款”,不能只靠消费者说“”,毕竟单独的消费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识别诸多不合理条款,并且个体的力量也是有限的,更需要行政与权益维权的力量介入,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把关,推动了权益保护的前置。

  合同的格式条款最大的特点是通用性,如,房地产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起码一家房产企业是相同的,甚至一个地方的都可以一样,旅游服务的合同也是如此。这事实意味着,只要发现一份已经签订了的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即证实商家对已经达成合同消费的消费都构成了事实的侵权。一方面,这些行业对应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督促整改,及时纠偏;另一方面,还可以对行业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本身合法与公平。应当来说,这些也是行业行政监管的题中之义,更是预防权益纠纷的善治之道。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赋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的责任和有效的手段。

编辑: 刘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