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发文要求切实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服务未成年人须获监护人同意

08.07.2015  23:05

  省民政厅近日发出《关于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切实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社会组织为未成年青少年提供服务或吸纳未成年青少年参与自身活动的,应取得家长、学校等未成年人监护人、教育管理责任方的知情和同意。 

        通知指出,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青少年是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生力军。近年来,我省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等方式,激发了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为广大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但是,在开展活动中,个别社会组织存在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不足、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不力的问题和倾向。 

        社会组织为青少年提供服务、吸纳青少年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社会组织为未成年青少年提供服务或吸纳未成年青少年参与自身活动的,应取得家长、学校等未成年人监护人、教育管理责任方的知情和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教育培训、传统文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等方面活动的,应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形成家庭、社会与学校携手育人的强大合力。培育和弘扬公益志愿精神,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确保青少年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