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虾门"背后 有多少不作为和乱作为?

10.10.2015  10:16

这个国庆,新闻热点几乎被“38元青岛大虾”给包场了,自媒体的传播效应、突发新闻的空窗期,以及黄金周中亿万国人的感同身受,把这个话题一再煮沸。甚至连青岛籍明星黄晓明在上海的大婚,也被段子手们无情地调侃为“不敢在青岛摆婚宴,因为吃不起大虾”。

人民日报》的评论把板子打到“公权力的麻木”上,“有欺诈,不可怕,只要有说理的地方,怕的就是公权力麻痹。”个别商贩强买强卖,坑蒙拐骗,并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没有说理的地方,有关部门不出来主持公道,这样一来文明社会瞬间就回到用强力、欺骗取胜的“丛林世界”。

天价虾纠纷,公安部门有介入义务

批评公权力的不作为,但不能凌空蹈虚,还是要把板子落到具体的部门身上,哪些该归政府管?归哪个部门管?哪些事不归政府管?特别是警察经常面对这类“纠纷”,该怎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才是既不越权,又不是不作为。

首先,有人认为警察不应该管“按盘卖,还是按只卖”的“民事纠纷”,否则就是警察行政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甚至有一名浙江的警察还写了一篇《一名基层民警之怒——给新京报、CCTV们好好上一课!》,高调反击舆论的批评。

其实,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可见帮助“解决纠纷”,是人民警察的职责。“大虾门”中,摊主用木棍子威胁消费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这就是典型的“强买强卖”,甚至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怎么还可以当成“民间纠纷”理解和处理呢?

至于公安部在1980年代到1995年连续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这是针对当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兴阶段下,一些基层部门通过“抓人”的办法解决经济纠纷而制订的。但20多年后,不少基层公安对于“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理解发生偏差,甚至隐隐成了一种“灰色机制”:愿意管就是“经济犯罪”,不愿意管就是“插手经济纠纷”,这成了个别警察不作为或滥权的双重护生符。

而且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涉事海鲜摊因为恶意误导消费者的菜单,在十一长假期间矛盾不断,游客多次报警。当地派出所完全应该知晓摊主在恶意敲诈游客,但在这次的“38元大虾门”中还是采用和稀泥的方式来调解矛盾,导致游客对青岛城市管理的失望,进而引发了这起严重伤害青岛乃至山东形象的舆论事件。

莫把放纵违法当成市场机制

针对“38元大虾门”,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不能跟着舆论、领导批示搞“运动式执法”,而是要熟悉业务,做出及时、长效的精准执法反应。

江西一位工商管理部门的干部,就这样感叹:“我深深地感到当地市场监管、物价、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让真正懂业务懂法律有责任心的同志去做事,或许根本就无人去钻研业务,遇到消费者投诉时不知准确及时认定事实,事件爆发后对店家的处理意见更是乱用法律。

先是,当地价格执法部门,认定海鲜摊就是价格法规定的市场调节价格,不归他们管,从而对明显的“大虾按只卖”的价格欺诈不作为,听之任之;而在事件引爆舆论之后,当地有关部门又匆匆应付舆论,做出9万元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处罚”,可是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为做出处罚决定前需进行听证的……执法机关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却进退失据,这才是严重的问题。

十八大报告中有一句话:“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盘大虾反映的也是这个问题,既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能管得太死;又要让政府尽到“守夜人”的责任,监督市场的合法运营。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国家大政,落实到细节无非就是公安、工商、物价等政府部门的“准确用法”。如果公安部门分不清什么叫“经济纠纷”什么叫“强买强卖”;如果物价部门分不清什么叫“市场调节”什么叫“价格欺诈”,那就是基层权力的微失控了——把放纵违法当成市场机制,把处罚违法当成行政越权。

怎样让数以万计的基层执法者学会“准确用法”,是一个国家级的大课题,决策层要重视了;“一盘大虾”能闹上整整一个星期,成为公共舆论事件,本身就很说明问题。(沈彬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