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虾案”,要害在哪里?

08.10.2015  10:46

青岛“善德烧烤店”宰客:大虾标价38元,结账时说论只卖。录音,老板:“再吵吵全论个,一盘蛤蜊38个,两盘760!一盘扇贝12个,两盘240!”派出所说管不了,物价局说明天谈。游客:“很无助、很委屈、很憋屈!”(10月7日央视)

在我看来,大虾、蛤蜊论个卖,还是论份卖,那是商家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样,一份或一只大虾卖38元,还是380元,甚至3800元,那也是商家自主经营的权利。买家只有买或不买的自主权利,并没有规定商家怎么卖、卖什么价的权利。两者结合,就叫做自由、公平交易,就叫做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很显然,大虾、蛤蜊不是垄断性稀缺商品,不是大众非吃不可的必须食品。商家卖贵了,消费者用脚投票即可,“此处不留爷,爷自有去处”。或者买家暂时吃不起,那么不吃也罢,照样活下去,没有什么好纠结的。

消费者觉得被商家宰了,找派出所解决,纯属找错人。派出所说“管不了”,乃是实话。如果派出所真的管了,那也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反而涉嫌违法。刘高律师追问“相关警方真的无权处理吗?”我想问“相关警方真的有权处理吗?”消费者说商家宰客,说价格太高,这都是一面之词,警方无资质认定消费者所言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有困难,找警察”,若是警方的承诺,请警方收回这个无法兑现的承诺,老百姓的困难万万千,警方只能解决一部分;若是大众的期待,请大众收回这个不合理要求,派出所不是万能如来佛,不是权力无边的机构。

回到“青岛虾案”,如果商家使用暴力,或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或自由,那么应找派出所。另据@@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10月6日消息,事件当事人之一的网友肖先生称有青岛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到他,表示领导很重视,并已做出罚款九万元的处理,同时该工作人员告诉肖先生,目前涉事老板已消失。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青岛相关部门有责任报案让警方把涉事老板找回来,而不是任其“消失”。

消费者觉得被商家宰了,找物价局解决,也属找错人。物价局说“明天谈”,应是无奈的敷衍,不如直接说,此案我物价局不能越权插手。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能够由市场决定的让市场去决定,中央正在下大力气进行这般深化改革,怎么能让物价局来决定该由市场决定的大虾价格呢?大虾不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不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不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不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不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不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物价局还真的不能逆深化改革潮流而动来越权处理此案。

青岛虾案”,已闹腾多日。商家、食客、物价局、派出所、媒体、公共人物、网友,似乎都还没有抓住要害。要害在哪里?以我之见,在于商家价格公示不规范,“海捕大虾38元”这样的价格公示有多义性。消费者按照习惯认为是一份38元,商家结帐时按一只38元,分歧就在这里。根源在于标价不规范,有欺诈之嫌疑,但也只是“嫌疑”而已。如何解决这个分歧?当然该找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前者是国家维护公平交易的管理机构,后者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组织。工商部门来裁决,对于这样的分歧,只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就行。因为消费者是相对弱者,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应当得到保护。

一言之,“青岛虾案”应当找工商部门解决;工商部门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裁决;老板逃了,应找派出所追捕。

文/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