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升即走”争议折射高校人才评价机制尚不完善

12.08.2014  10:12
讲师”在香港高校中并不占主流,但其存在彰显了教师任聘制度的包容,给予老师更多选择。内地的“非升即走”则涉及讲师及副教授,而香港大学的“非升即走”只会影响到助理教授,对应内地的讲师。

  

   9年未评职称“非升即走

   两位老师未被续聘引争议

  近日,一件事和一个词,引发了公众尤其是教育领域的热烈讨论。

  事件缘起于清华大学外文系两位教师未被学校续聘,因为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就职9年未评职称的老师必须离职”,今年已到了两位老师“非升即走”的最后期限。为此,一些学生联名上书,为两位老师鸣不平。而该事件,也让“非升即走”这个高校人事制度的专有名词成为热词。

  其实,“非升即走”并非新概念。早在约20年前,清华大学便规定,讲师在3个合同期(9年)内若没有升聘到副教授,就要离开当前岗位。这就是所谓的“非升即走”(离开学校)或“非升即转”(转为非教师岗位)。而在这近20年间,包括清华大学在内的多所高校也一直在执行着该政策或与之类似的人事制度。

  为什么实施多年的“非升即走”突然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甚至争议,这其中又折射出已经进行了约20年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遇到了怎样的难题与瓶颈,改革的突破口到底在哪里?

  

   人事制度改革鼓励竞争无可厚非

   评价标准单一导致重科研轻教学

  据介绍,“非升即走”的政策源于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和美国大学协会联合提出的 “up—or—out”制度(“非升即走”制)。规定助理教授在试用期内,若无职位晋升,则必须走人;若达到评定标准,则有永久或继续任职的资格。

  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高校开始尝试人事制度改革,包括清华、北大在内的一批高校推行“非升即走”制度,例如南开大学曾规定,除特殊老专家学者外,九成员工实行聘任制。首聘期为两年,考核合格可续聘4年,6年期满且历年考核合格可考虑续签长期合同,未能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能签长期合同。

  “非升即走”旨在通过制度设计鼓励竞争,提升教师水平和高校教师队伍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这次清华大学事件之所以引发了公众热议,甚至一些批评,是因为与“非升即走”相配套的评价制度还不完善。浙江大学在引进人才时也曾规定,“如果博士一个聘期期满仍晋升不了副教授,不再续聘。

  简单说,只用科研能力一条标准来衡量一位老师究竟是不是好老师,有失公允。有专家分析,现行高校的教师评价体系中,起决定作用的依然是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高校内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对于那些由于承担了较为繁重的教学任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兼顾科研的教师来说,的确不够公平。

  对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浙江大学原校长杨卫曾指出,“长期以来,我们的高校习惯使用统一的标尺来考评不同的教师,这种考评体系和标准较看重数量,却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尽其才’的理念。统一标准管理,相对简单,但高校发展到一定阶段更应强调个性。例如擅长做基础研究的,却不得不以应用研究来滋养业绩等。而且由于科研工作成绩更容易获得量化肯定,教学工作就有意无意地被边缘化,原来所谓的教学科研两个中心演变成一切以科研为中心。

  因此,这次争议事件真正引发质疑的,并非“非升即走”制度本身,而是背后的评价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仅以科研成果“定终身”、定去留的评价制度,社会不满意,教师们更是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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