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未来或可享税收优惠

30.06.2017  10:02

29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广州市博物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广州博物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梳理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可以发现,相关条款对于博物馆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如在税收及用地方面。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的报告指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内容较少,非国有博物馆作为广州市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大对其的扶持力度,建议参考其他地方的做法,补充有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表述为:“博物馆收取门票、获得非营利性收入、接受捐赠或者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非国有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除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国有博物馆与非博物馆的馆舍与用地需求,《草案修改稿》中也有进一步的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场租优惠、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第十条指出,“将建筑物改建为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对于在前两次审议中受到集中关注的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鼓励性规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作出相应修改,指出“政府设立的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设立的博物馆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记者/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