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刷卡掉进黑窟窿

09.07.2014  13:43

  ●江亮生

  没钱消费,刷卡!现金周转不灵,刷卡!……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打上了信用卡的主意,开始了他们的“谋财”计划:有人非法套现,有人恶意透支,有人冒用诈骗,从而触犯法律受到惩罚。

  案例1

  空壳公司套现牟利

  房某及其3名陈姓朋友,均为二十五、六岁的男青年,4人均有较为固定的职业,闲暇之余他们经常凑在一起坐聊。在一次闲谈中,有人提议做信用卡套现业务,通过POS机为他人套现、“养卡”(帮人打理信用卡,进行代还、套现等业务,保证持卡人信用度不受损伤),从中赚取一些“外快”,四人一拍即合。

  从2013年3月开始,房某等人以经营服装、食品生意为幌,先后注册了多家空壳公司,并申请了3部POS机,之后便利用POS机开始做信用卡套现“生意”。因为他们知道这是不能放在台面上的正当生意,所以一开始他们只做熟人的生意,而后渐渐尝到甜头后,便愈发胆大,生意由熟人逐步扩大到陌生人,“顾客”越来越多。从2013年3月底开始至今年5月初,他们利用POS机,通过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他人刷卡套现700多万元,他们按照套现金额向持卡人收取0.8%至1%不等的手续费,扣除应向银行缴纳的刷卡费用后,从中赚取差价。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房某等4人的违法行为终究败露,被绳之以法。日前,他们已被梅县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2

  恶意透支,无力还款玩失踪

  39岁的廖某,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7月刑满释放。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间,廖某先后在多家银行共办理了6张信用卡,起始其用这些卡透支、消费,自2009年开始与人合伙开了间超市后,便“灵活”使用这些信用卡,通过这些卡透支取款进货。期间,廖某在资金周转困难时,还让其妹妹办理了多张信用卡供其使用。廖某在生意红火期间,透支款均能如期还上,但自2011年5月,其经营的超市倒闭之后,便逐渐没能力还透支款,也就纷纷接到多家银行的催收电话、催收信函等,同时还累及其妹妹。兄妹俩为躲避还债,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躲往外地。直至案发时,廖某所持的6张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金共有16万多元,其妹所持的信用卡则欠2.8万多元。

  廖某因此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妹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3

  克隆信用卡,疯狂盗刷16万

  2011年春节后,李某强在赌博场所认识了一位自称叫“小吴”(在逃)的男青年,“小吴”多次向李某强问及有无可刷卡套现的地方,可从中得好处费。李某强便将此事告知其朋友李某,李某又通过其朋友郑某,联系到可刷卡套现的地方。2011年2月23日、24日,李某强、李某在郑某的引荐之下,用从“小吴”手中获取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身份,分别在某房地产中介店、某房产代理服务部刷卡成功套取现金9800元和158000元,李某强、李某各自从中得到好处费8000元,郑某得到4000元介绍费,再扣除刷卡手续费3700元后,余款则全部交由“小吴”。

  由于信用卡被冒用人接到银行通知消费的信息后,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可能被人克隆使用而当即报警,遂案发。李某强等3人落网,均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其中,李某强和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官评案】

  由于信用卡具有信贷、透支消费、方便快捷等优势,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和喜爱,但也衍生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如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盗刷冒用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套现规避了银行设定的取现费用,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属违法行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立案追诉标准为5000元以上。

  因此,在使用信用卡时,应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一是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使用信用卡;二是树立诚信意识,不冒用、不套现,透支后及时还款;三是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保管好身份证、存折、银行卡等重要物品,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