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尽快废除

10.03.2015  11:30

  对一些在民间融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等进行处罚。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快速增长。据媒体报道,每年约有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这就意味着,每年有许多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但是,在一些案件当中,我们看到有的人仅仅是因为办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向社会筹集资金或借贷,主观上并无非法从事资本和货币经营的恶意,客观上也未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却被当作犯罪被判了刑。因此,我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1997年刑法规定以来,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甚至可以说,该罪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多年的顽疾,对此社会已达成共识,但对这一难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些有信用的企业就在企业内部或社会上融资,解决了资金问题,盘活了企业,于私于公都有益。而另一面,社会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找不到投资方向,借贷给他人办公司、企业并获取相应的回报是一条很好的途径。把这种融资行为犯罪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然导致多输的结果,中小企业融资难依旧,大量社会资金仍然找不到出路,企业家却因民事借贷行为被当作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设置属于运用刑罚手段来处罚财产处分、民事自治行为,有违刑法谦抑主义。中小企业向社会融资的过程,实际上是中小企业以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代价获得资金持有人财物的使用权,而财物的所有人按照自愿、平等等原则处分财物的使用权,自愿承担一定的风险,并获取相应的借贷收益。整个过程完全属于意思自治、财产处分、契约自由等范畴,用刑罚手段来惩罚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财产权、人身权),有违刑法谦抑主义。

  由于金融业体制、机制等原因,短时期内中小企业想通过金融市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国家通过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设计,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民间融资制度,还可以克服目前事实存在的地下钱庄的弊端,让社会资本真正良性流动起来。

  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允许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自由融资,事实上形成了与金融业的竞争关系,使金融业面临竞争的压力,逼迫金融业不断创新,真正成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主体。

  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保护企业家依法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保护企业家利用契约配置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权利。

  为此,建议尽快废除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些在民间融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法中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等进行处罚。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