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相关案件近期频发 律师揭示深层次原因
央广网4月13日消息 (见习记者 王雨馨)近期,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频曝光,e租宝、泛亚事件、金鹿财行、“中晋系”等接二连三被爆出涉嫌非法集资,有律师在接受央广网财经记者采访时称,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的。
2014年,河南省市鹤壁市人大代表毛凤鸣以集资诈骗罪判刑,他与合伙人以高息为诱饵,累计非法集资逾13亿元,最终资金链断裂,致使群众遭受2.8亿余元损失无法挽回。
2015年4月,江北警方破获一起涉案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系列性网络投资交易平台非法集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0多名,其中6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各地区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力度加大,由上例可看出目前非法集资的乱象仍然猖獗,互联网为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繁衍的平台,使其作案方式更隐蔽,涉案范围更广泛;人们对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理财平台深恶痛绝,但稍有不慎又会掉入陷阱。
“非法集资”如何定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集资手段越发多样化,这就让广大投资者迷了眼,如何更通俗地理解非法集资概念?其认定有何界限?
“一般通俗的说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优厚条件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集资;这样投资者会比较好理解一些。”京师律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律师张志东这样向央广网财经记者解释。
划分非法集资,首先要理解非法集资所指的罪名,因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通常非法集资犯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为何“非法集资”案件频出?
据央广网记者了解,各地公安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排查都在加强,但为何此类案件得不到很好的遏制,依旧成为重灾区呢?
表现形式诱惑性强
张志东律师这样解释:“通过非法集资,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而且表面上,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具有极强的诱惑性,对普通的社会公众欺骗性更是不言而喻了;这是导致非法集资案频出的一大原因。”
违法违规成本低
“非法集资的操作者通过低成本的包装和运作就可以达到获取巨额资金,为自己牟取暴利,违规违法成本低,必然会导致非法集资案的频繁发生。”
“关于违法成本低,简单来说就是用一个项目做饵,提供该项目可获取巨大利益一些材料,通过网络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做些宣传,签订合同时承诺保本付高息或者有高额的投资回报。从集资的环节中可以看到,就是一个人力成本,可见违法成本是偏低的。”张志东律师这样说道。
屡禁不止的“非法集资”监管如何行之有效?
据了解,近几年我国金融犯罪案件频发,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标准、缺乏监管,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P2P、融资担保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呈井喷式爆发,仅2015年上升48.8%。
那么,屡禁不止的非法集资案该如何监管才能行之有效?
加强执法力度抬高犯罪成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央广网财经记者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井喷和其执法力度有关,目前看来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大,牵连人数多,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和经济损失,加强执法力度是很有必要的,惩罚力度小的话不足以抬高其犯罪成本。”
确立互联网金融新规范
“一方面,现在来讲我们对打着P2P金融创新的幌子的非法集资是有一定宽容度的,故造成此类企业的成立、跑路等问题,建议对明显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确立一个明令禁止的取缔要求,要从机构成立的本身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现在很多非法集资是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进行的,它们客观上对正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模式造成了一定打击,所以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新规范,真正把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和这些非法集资企业分开。”曾刚主任向央广网财经记者这样说道。
建立多部门联合机构
“由于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会有更多的表现形式,因此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就需要多部门的相互协作,如公安,银行,工商,证监会等部门的相互协作。”
“希望能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合的机构,有利于迅速的收集证据,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的向社会公布,预防犯罪发生,以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张志东律师建议。
加强投资者教育
同时,曾刚主任建议:“对于非法集资的有效监管离不开对投资者的教育,很多投资者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实质,被其担保、风险所欺骗才中了套;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让其清楚明白地区分非法集资和正规金融企业的区别;同时,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明白风险和收益是相对的,不能只顾收益而放弃对风险的估量,切勿好高骛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