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6〕73号)

13.06.2016  19:08

粤安办〔2016〕73号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袁宝成副省长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委办〔2016〕6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进一步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预防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加强,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覆盖省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停产、在建和关闭的企业。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2.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生产、建设;

3.是否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要求;

4.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5.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员工培训是否符合规定;

8.是否健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外包工程管理是否规范;

10.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演练;

11.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是否落实到位;

12.领导带班下井值班表、“五落实五到位”挂图、避灾路线图是否在井口公示;

13.是否存在超期建设、以探(建)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情况

1.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按期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

2.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2号)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

3.是否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规划〔2015〕19号)要求,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

(三)采空区治理情况

1.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分布位置(平面拐点座标、空区顶底板高程)、空顶面积、空区体积、矿柱尺寸、形成时间、空区积水以及顶板冒落、地表塌陷等地压活动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3.对大面积采空区是否编制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治理措施、资金和完成时限;

4.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5.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矿山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6.是否落实采空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联动机制。

(四)事故预防情况

1.防中毒窒息事故情况

(1)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2)井下主要通道安全标志、避灾路线是否标示明确;

(3)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测风、测尘等专职通风技术人员;

(4)矿井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5)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6)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7)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2.防火灾事故情况

(1)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行为;

(3)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

(4)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

3.防透水事故情况

(1)是否清楚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露天采坑、老采空区等详细情况;

(2)是否按要求绘制矿区水文地质图;

(3)是否按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5)相邻矿井井下是否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防爆炸事故情况

(1)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开展爆破作业专门教育;

(4)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5)井下爆破器材库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7)露天矿山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8)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民房等重要建筑物,小型露天采石场矿界范围300米内是否存在其他相邻露天采石场和生产生活设施。

5.防坠罐跑车事故情况

(1)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是否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项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2)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3)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4)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行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各项防坠罐跑车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防冒顶坍塌事故情况

(1)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是否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3)回采作业前,是否进行“敲帮问顶”;

(4)处理浮石时,是否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同一采场是否存在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5)是否严格落实遇险撤人等各项管理制度。

7.防边坡垮塌事故情况

(1)露天矿山是否严格遵循自上而下开采的顺序,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分层)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制定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是否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及时进行处理;

(4)大型终了边坡、高陡边坡、采场入口及相关危险源点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5)是否加强边坡的监测监控。

8.防尾矿库溃坝事故情况

(1)尾矿库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建设,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

(3)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观测监测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坝体外坡比等是否符合设计与规程要求;

(4)尾矿库坝体有无变形、裂缝、滑坡,坝面有无拉沟、渗漏、植被保护;

(5)库区内是否存在外来废水、废弃物入库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6)停产企业尾矿库是否有专人值守,并坚持有关管理制度。

(五)排土场安全管理情况

1.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带、总边坡角等参数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

2.是否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监测;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是否存在捡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土场周边是否存在影响排土场稳定的生产生活活动;

4.排土场应急预案、应急机制是否完善。

(六)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和重点要害场所的巡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是否按规定入库,剩余火工品等危险品是否主动上缴,并做好登记;

3.危险场所、矿(厂)区周围、通向矿(厂)区道路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围栏;

4.重要生产部位是否按规定关机断电、封堵闭锁,是否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5.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

6.露天矿山是否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矿山和排土场边坡监测、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

7.地下矿山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备用电源是否能够确保正常运行;

8.尾矿库是否做好降低库水位、隐蔽工程及排洪系统检查等工作,排洪系统是否畅通、完好;

9.选矿厂是否能够确保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

(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

1.是否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是否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是否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是否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是否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6-7月)

1.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门联动,相互配合,迅速部署,严密组织,层层落实,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数量,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建立非煤矿山数据库,全面掌握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开采规模、开采矿种、持有证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用主要设备和开采工艺等信息情况。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8-10月)

1.各地市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是对佩戴自救器、动火审批、炸药使用管理等环节要重点检查,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及问题台账,坚持即查即改,并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深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落实责任到人,集中整改治理,逐项落实销号。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停产整顿后,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各县(市、区)级安委会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2016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执法检查。各市级安委会也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进行抽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3.省安委办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重点工作,采取交叉互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11-12月)

1.各地市要督促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联合开展“回头看”行动,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取缔关闭的企业逐一复查,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

2.各地市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市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汲取省内外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各地市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联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规范检查执法行为,依托专家力量开展督查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对没有按期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的,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执法指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要依法按上限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各地市要把专项治理行动与防范重特大事故相结合,与非煤矿山“三项监管”、“五项执法”、重点地区攻坚克难等专项工作相结合,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矿山整顿关闭、尾矿库综合治理、汛期安全检查、行政审批等日常工作相结合,专兼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着力在强化预防、落实责任、夯实基础上下功夫,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深化宣传、树立典型。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各非煤矿山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地区和矿山企业,及时总结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省安委办将把此项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重点。

请各市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6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报送动态信息,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的总结材料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德爱,电话:020-83135371,传真:020-8313341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