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完善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东莞市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保护难、传承难、利用不佳等问题。尽管国家和省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在实际开展工作中,我市仍然缺乏有效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保障。
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调查、保存、认定、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各环节进行规范,能使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困难,及时制定出台符合我市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暂行办法》共九章,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传承基地及非遗工作站的认定与退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费的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在《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优化完善,一是设定了考核制度,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填补了省条例的空白;二是对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申报条件、传承人的义务和职责、各类项目经费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具体明确。
濒危项目
最多三年每年获补助20万
在补助和奖励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经费补助”“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经费补助”的补助项目。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展演与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市级以上的在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获得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濒危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市级以上代表性项目的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濒危项目补助每年设置1-3个项目名额。以一年为一期,每个项目每期补助20万元,同一个项目最多可以连续获得3期补助。
非遗工作站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非遗项目展示、研究传播、活化、孵化。经评估认定的非遗工作站可获得经费补助市财政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三年拨付。
此外,新增省级以上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成功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单位,以激励带动全市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年新入选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市政府于次年按以下标准对其项目保护单位进行奖励:新入选省级或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新入选省级或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文字:李金健
编辑: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