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鞋厂打工患病去世 老板欠工伤款40万离婚逃债

21.03.2015  16:06

厚街这位老板把汽车和房产分给了前妻,法院判令双方约定无效

东莞时间网讯 企图通过离婚将财产给配偶以逃避外债?法院判决说“不”!东莞一家鞋材公司(以下简称“鞋材公司”)的女工阿容因工作得了白血病不幸去世,法院判决该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公司老总徐某转移大量公司财产,并跟妻子悄然离婚,将一栋四层半房子分给妻子,车子分给儿子。后该公司倒闭,法院判令徐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徐某欠40万多元尚未履行。阿容家人得知徐某离婚情况后,遂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上述离婚财产中对于房子的约定。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存在转移公司财产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欠工伤款40多万后离婚,房车给前妻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11月,湖南女子阿容来到厚街一家鞋材公司工作,没想到,这工作竟会给她带来可怕的职业病。

2008年12月,阿容因病住院。2009年1月,阿容被市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同年5月,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阿容为工伤。2011年3月,阿容因治疗无效离开人世。

生病期间到去世后,阿容和她的家人先后跟这家鞋材公司打了数场官司。

就在阿容去世前的2011年2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阿容维权的第一宗官司作出判决,判令鞋材公司支付阿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共24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鞋材公司的机器设备,阿容分得5万多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8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第二宗官司作出判决,判令鞋材公司支付阿容家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23万多元。此时鞋材公司已停业,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公司倒闭了,但老板徐某还在。2013年6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应对上述两个判决确定的鞋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应还款42万多元。法院执行到1.5万多元后,余款40万多元未能执行。

就在阿容家跟鞋材公司和老板徐某打连串官司期间,2011年4月,徐某悄然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徐某与前妻约定,将虎门一栋四层半房子和一辆车子给前妻,另一辆车子给儿子,工厂及其债权债务全部归徐某负责。

损害债主利益,法院判私分房产无效

2014年3月,阿容家人得知徐某与前妻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后,向法院状告徐某,并将徐某前妻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徐某将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阿容家人提交了一份阿容老同事的证明。鞋材公司多名老员工指证徐某在2011年2月至4月期间欺骗工人,把工厂较值钱的机器设备、成品鞋一批及大量鞋材等价值约160万元财产进行转移。

徐某没有到庭答辩,其前妻则称,她和徐某感情不好,多年前已分居,各自财产独立,公司是徐某个人经营,她从未参与,故公司债务与她无关。房子系她于2000年期间独资建造,徐某从未出资,房子应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是徐某前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

房子建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前妻并无证据证明两人曾就夫妻财产归属特别约定,故徐某前妻以该房产系其独资所建为由主张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离婚时涉案债务已发生,且徐某存在转移公司财产而逃债的行为,故可认定徐某离婚时需为鞋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将上述房产无偿分配给前妻,已损害阿容家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徐某将四层半房子分配给前妻的民事行为。

法官说法

什么情形可撤销债务人行为?

什么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解释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