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曲江:探视子女遭遇执行难

07.08.2014  15:20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高,离婚后引发的涉及子女探视权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高,离婚后引发的涉及子女探视权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竟也遭遇了形形色色的“执行难”。

  “探视子女权遭遇执行难现在已不是个案,而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这个难题如果不及时有效解决,或会引发家庭、亲人之间新的矛盾纷争,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市中院一位法官颇为忧虑地如此说。

  记者近日采访了一些案例,以此探究引起这类纠纷的原因。

   探视不能带走小孩?

  曲江的张某(男)与邓某(女)曾是一对夫妻,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陷入“冰谷”最终离婚。

  2013年7月,张某、邓某两人经调解协议离婚,儿子由张某抚养。当时双方仅约定了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没有约定探视孩子的方式和时间,这为以后的矛盾纠纷埋下了伏笔。后来,邓某多次要求带儿子出去玩,但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邓某及其父母每月可以探视儿子一次;孩子寒假、暑假期间邓某均可接其回家居住,时间分别为7天、3天。

  “当初调解离婚时,以为探视小孩就可以带小孩出去玩玩或者回家小住,没想到会节外生枝这些问题。现在好了,有白纸黑字约定,我也就可以理直气壮看孩子了。”调解成功后,邓某颇为欣慰地对法官说。

   告之孩子离婚原因就不让探

  张某与黄某原是夫妻,离婚时孩子判归张某抚养。后张某认为黄某在探视小孩的过程中,将两人离婚矛盾的原因告知小孩,从此,张某不让黄某探视小孩,黄某无奈诉至法院。

  “大人之间的事怎么能告诉小孩呢?对方将我们离婚的原因告诉小孩,肯定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同时会影响我和小孩的关系。这样长久下去,那还了得?所以我才阻止黄某来探视小孩。”张某如此争辩说。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黄某的探视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从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黄某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张某必须给予协助。

   不尽职责不探视小孩

  与上面两个案例不同的是,以下一个案例却是因为离异妻子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抚养义务,前夫愤而将其告上法庭。

  乳源女子陈某与其前夫冯某离婚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但其离婚后对女儿不闻不问。日前,冯某将前妻陈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归冯某抚养,女儿归陈某抚养。但是陈某离婚后,未将女儿带在身边,也鲜有探视女儿,未尽其做母亲的责任。女儿也就一直随同父亲冯某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均由父亲提供。期间陈某没有给过女儿一分钱的抚养费,对女儿的生活、健康情况漠不关心,未尽监护人的一点责任和义务。

  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依法判决变更原、被告女儿的抚养权,由原告冯某抚养。

   法官:和解方式处理为最佳

  尽管由法院判决,但在现实中,一些法律判决往往会“软着陆”,遭遇“执行难”,其中探视子女权遭遇“执行难”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市中院及一些县(市、区)法院的相关人士,请他们把脉问诊。

  法官们认为,因为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而法院的执行目的是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权利人实现探视权,并能适时地进行监督,从而获得较好的执行效果。

  一位法官向记者表示,执行方式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因为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伤及子女幼小的心灵,要尽量淡化强制色彩,以免对其一生造成不良影响。毕竟探视权的实现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情感交流的过程,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非物质上权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宜采取探视权人探望子女时,执行人员在旁边观看的做法,这样会给孩子造成被监视的感觉,也不宜将孩子带到法院给探视权人探望。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必须解决好探视权的正确行使问题。

  因此,执行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以执行和解方式处理为最佳方式。

  ■ 记者手记

  处理好“探视权”让子女健康成长

  众所周知,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然而,现实中,因种种原因,一些夫妻离异后,因冲突纷争,形同陌路,甚至反目成仇,从各自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尤其是在对待另一方对小孩的探视权上,不仅大打折扣,而且恶意将小孩作为筹码,剥夺对方应有的权利。这样,不但造成双方新的矛盾冲突,而且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有道是,血浓于水。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分手离婚,但曾经的感情是不会因之抹去的。不管夫妻关系发生何种变化,子女与父母的亲情、血缘关系却永远不会发生变化,任何外力也都无法将之分割、毁灭的。

  因此,离婚夫妻切不可将彼此的恩怨直接或间接转嫁到孩子身上,让孩子来无辜承受离婚的痛苦。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离异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而是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做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切不可大动干戈,战火重燃。否则,只会两败俱伤,亲情尽毁,而且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