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240项公共服务将以政府购买方式提供

22.01.2015  15:10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莉英)今后,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将不再“大包大揽”。深圳市日前发布政府购买服务“1+2”文件,列入目录的240项公共服务事项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同时公布的负面清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禁区”。这是昨天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购买目录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根据《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两类,共计240项。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金融保险、法律服务、规划设计、工程服务等。

  据了解,购买服务目录对有关事项的划分标准充分吸纳了已有分类目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在明晰政府职能边界、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衔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采购、租赁、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以及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制定负面清单防止向市场“卸包袱

  此次发布的“1+2”文件,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职能属性以及权责清单,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的,应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服务,以切实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卸包袱”。

  负面清单包括3类: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

  明确以事定费养事不养人

  根据规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都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事定费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购买服务与编制核减挂钩,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效衔接,避免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现象。

  打造政府购买服务“深圳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标准”,建立市、区统一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制定更加科学的购买目录,更加规范的购买标准,更加优化的购买流程,实现以更低的服务成本、更高的资金效益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到2020年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