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放射性核素发生器、I-125粒子及Ⅴ类放射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决定公告
21.08.2014 17:45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文件链接 |
销售放射性核素发生器、I-125粒子及Ⅴ类放射源 | 粤环审[2014]204号 | 2014-08-08 | 文件链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联系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21.08.201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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