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环保战役在路上,新年打响第一炮

19.01.2017  16:07

 

  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偷排酸洗废水,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沟。被顺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2017年顺德执法、司法部门联手向环境污染犯罪宣战的第一炮。

 

  1月13日,该案件在顺德区环运城管局交通综合楼的环保巡回法庭公开审判。

 

■案件回顾  

 

  此次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厂长,负责管理该公司酸洗车间事务。被告人伍某、吴某则时任该公司酸洗车间员工,负责分班处理酸洗车间的废气、污水。

 

  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在工作期间放任该公司酸洗车间的污水直接流到厂区与外界河涌相互联接的排水沟。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10月30日对永盛公司厂区沙井及周边排水沙井内污水取样,并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CC2016103001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112倍、总镍超标18倍、总铜超标12.7倍;CC2016103002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203倍、总镍超标101倍、总铜超标70.3倍;CC2016103006样品总锌、总铜达标,总镍、总铬监测结果不予评价;其余来样编号的总锌、总铬、总镍、总铜均达标。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当庭作出了判决。其中,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伍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工作成效  

 

  2016年,顺德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作用,在打击环境污染案件方面积极作为。其中,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移送区检察院备案8件。经调查,区检察院批捕8件13人,审查起诉8件14人。为了准确办理此类案件,区检察院通过与多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沟通联系,并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针对执法部门执法规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区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等方面的建议,促进其规范执法。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区检察院监管到位,办理了首宗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014年年初,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外倾倒水浆状废弃物。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平时产生的工业废渣(属危险废物)会定期交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置,本次倾倒的废弃物中含有少量危险废物属误放,并向顺德区环运局出示了其与龙善环保公司签订的《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协议》等材料。

 

  顺德区环运局认为,巴德富公司对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已与龙善环保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定期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龙善公司处理,此次共约300斤工业危废物是该公司人员自行当成普通废弃物交刘某进行处理,非公司行为,属宋某林个人疏忽大意,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不按规定点倾倒垃圾的行为人刘某进行立案处罚。

 

  期间,区环运局曾以该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区公安局。区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符合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条件,但可能存在职务犯罪,于是把案件相关情况通报顺德区检察院。

 

  对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开展审查。过程中,发现巴德富公司隐瞒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未能通过审批的事实且把没有同意跨市转移审批手续的《跨市转移审批表》交给区环运局审查。巴德富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该案件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政府的公信力也造成了恶劣影响。

 

  专案组立案后,调阅、复制了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相关人员、收集了书证物证等证据,查阅大量环保法规,并向区环运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督促其一方面对巴德富公司之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对巴德富公司现在的废水、废渣排放处理制度、排放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该公司对其危险废物的处置已合法建章立制并落实到位。

 

■法律普及  

 

  最新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做了全面规定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司法解释一是明确了污染环境最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将原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增加到十八项,明确超标入刑重金属的具体范围:超过三倍、十倍的重金属范围有所不同;并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是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排放有害物质从重处罚;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处罚,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

 

  三是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是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五是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监测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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