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遇车祸 司机被判赔17.92万

25.03.2015  13:53

两人均落下残疾 法院认为两人都存在过错

18岁少女小玲,搭上邻居家16岁少年阿锋的顺风车外出办年货,岂料碰上车祸,两人双双致残,责任由谁来担?贫困的家庭无力面对高昂的医药费,昔日好友为此反目对簿公堂。基于阿锋无证驾驶小玲早已知情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两人对这起悲剧均存过错,判决阿锋赔偿小玲17.92万元。

16岁阿锋与18岁的小玲均是广州从化人,二人住在同一个村子,家离得很近,从小一起长大。2014年春节年关将近,阿锋驾驶摩托车外出购买年货,刚好遇到同样要出去办事的邻居、好友小玲。于是,阿锋顺便载小玲外出。

两人驾车在进入105国道从化段时与一辆卡车迎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及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阿锋和小玲的生命得以挽回,但事故导致阿锋缺失一只脚,同乘人员小玲缺失一只手。经交警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阿锋无证驾驶及超速驾驶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4年4月28日,小玲将邻居阿锋、卡车司机,广州某运输公司及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定残后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4万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搭乘人阿锋明知本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同乘人小玲也在明知阿锋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乘坐其摩托车。阿锋本身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超速行驶及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玲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自甘冒险的因素,因此双方均对悲剧的发生存在过错。

摩托车无保险:后续治疗费无着落

事故发生后,对方卡车及其保险公司在全部承担其应付给阿锋的57.29万元及小玲的31.55万元赔偿责任之后,阿锋及小玲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仍无法全部获偿。

虽法院确认阿锋应赔偿小玲17.92万元,但阿锋所驾驶车辆并未购买除交强险之外的其他保险,阿锋及小玲家境一般,因此两人的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并无着落。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有过失也要担责

从化市法院法官提醒市民,好意搭乘存在一定风险,搭乘他人导致损害的情形常常是双方事前预料不到的,一旦发生,不但双方良好关系有可能因此而破裂,甚至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驾驶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好意同乘同样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搭便车的情况下,好意施惠之人,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而负损害赔偿责任。施惠人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其为好意施惠而减轻。

防范该类法律风险,最好的办法是驾驶人员及乘车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交通规则,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谨慎驾驶。其次,应当及时为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当损害发生时尽可能地减少损害。

法律知识:三个标准界定“好意同乘

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

第二,同乘者与驾驶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驾驶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能一致。

第三,同乘者须经驾驶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方晴 薛志军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