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赚150元分成费容留女子卖淫 领刑一年多

18.09.2014  22:28

  中新网台州9月18日电 (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杨甜甜 毛林飞)名为休闲中心,实则卖淫场所。来自湖北的胡某租房为卖淫女提供场所,从中抽取分成费“”150元,就被公安民警抓获。9月18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胡某,汉族,高中文化,湖北人。2012年10月,胡某从四川人张某那里转来洗头房,因生意不好,无奈之下,2013年4月洗头房停业关门。同年7月,胡某将店名改为某休闲中心,重新开张,店里主要服务项目为正规按摩、敲大背和出台,其主要靠后两种卖淫服务项目挣钱,给小姐提供卖淫场所。

  据胡某交代,正规按摩每小时30元,赚来的钱他与小姐对半分;敲大背则是小姐在其店里包厢卖淫,每次嫖资130元,胡某可获利30元分成费;出台则是介绍女子去宾馆提供性服务,每次嫖资150元,胡某可以拿50元分成费。

  为招揽生意,胡某在休闲中心的玻璃门上贴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客人知道该号码后,就会在宾馆房间打电话让其安排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据悉,胡某与小姐都是当天结账,店里小姐每次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后,就会主动将提成分给胡某,如其不在店内,也会主动将分成放到其抽屉里。

  今年4月份,何某艳在休闲中心二楼包厢内以130元的嫖资卖淫三次,离店时被民警抓获;侯某艳在二楼包厢内以130元的嫖资卖淫两次,后经胡某介绍出台至宾馆卖淫一次,离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老板胡某前后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