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领取工伤待遇手续 男子官司拖半年才结案

17.08.2014  01:34

   法官提醒,打工伤官司,先办好领取工伤待遇手续。

   东莞时间网讯 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诉讼维权,怎样可以早点了结官司拿到赔偿款?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审结的一起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案,案件中,因劳动者未及时办理领取工伤待遇手续,法院为此不得不两次开庭。原本两个月内就可以结案的案件,因此拖了近半年才结案。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很多劳动者因不了解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没有办好申领社保工伤待遇就打官司,法院不得不让劳动者到社保部门办理领款手续后再核实企业需支付的工伤待遇数额,导致官司过程拉长。

  法官建议,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先到社保部门办好工伤待遇领款手续,再到法院打官司,这样官司处理就可以快很多。

   男子工伤不服仲裁结果上诉法院

  2012年6月5日,30多岁的湖北男子巩某入职东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次日17时左右,巩某安装吹风机的滤网时从房顶摔下受伤,后公司将巩某送至医院治疗。

  2013年6月下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巩某所受伤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七级。

  巩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由公司支付巩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差额等共15万多元。

  2013年12月,巩某和家具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巩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32万多元。

  公司方面则请求按1340元/月的标准计付赔偿项目,并称已为巩某按1340元/月缴纳工伤保险,巩某已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2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40元。而巩某主张入职时商定的工资为135元/日。

  法院经审查系列证据,采纳巩某的说法,认定其月平均工资为2900多元。

   未办相关手续 案件被拖了近半年

  第一次庭审上,法官发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没有办理相关工伤待遇手续。于是责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办理相关工伤待遇手续。此后案件处于停滞阶段,第一次庭审四个月后,劳动者才向法院提交社保部门的支付决定书。

  本来两个月内就可以结案的案件,就这样拖了近半年才结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公司未足额为巩某购买社保,导致其相关工伤待遇损失,应依法向其补足。

  第二次庭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综合其他依据,判定该公司应向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万多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7万多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8000多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2万多元,合计12万多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家具公司应支付巩某各项工伤待遇补偿共12万多元。

   法官说法:先办工伤领取待遇,再打官司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经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审判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官司阶段仍未向社保部门申请领取该两项费用。法官不得不提醒劳动者再到社保部门办理领款手续,提供社保部门的支付决定,以便核实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差额。如此下来,官司耗费的时间往往就多了。

  据悉,目前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名盖章方可领取。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如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在领取仲裁裁决书后,凭有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仲裁裁决书到社保部门领取。

  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需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由社保部门核算,才能得出最终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