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领域新规:开工前先设工资账户 工资不能发现金

24.07.2015  12:41

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7月2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官网发布的《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  

据悉,该《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在内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其中,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同时,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职责,须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暂行办法》还规定,人社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