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将记入卷宗上报党委
昨天,最高法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两个规定,法院将建立信息库专库,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的行为,将一律录入信息专库,并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对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的批示等,将存入案件卷宗。
□法院内部
司法人员履职过问案情须全程留痕并入卷备查
对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干预案件等,根据此次的规定,也将录入内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
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此外,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根据此次规定将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外部干扰
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将上报其所在党委
规定明确,各级法院都将建立干预案件的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并记入卷宗中。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将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了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而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将被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如果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根据规定,将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此外,法院将建立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根据规定,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如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马上就访
领导传达“精神”审判中很难拿捏
昨天,一位从事10余年一线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此次最高法公布的两项规定为法官公平审判提供了保障。“新规定很详细,等于是给法官公平审判撑了腰。”这位法官解释称,有了记录信息库,一些托请案件的将不敢再打招呼了。
这位不愿具姓名的法官透露,在他10余年的审判工作中,虽然没有遇到领导干部请托说情、打探案情等情况,但是会得到一些领导转达的“精神”,这在审判过程当中很难拿捏。
“审判工作本身是看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但是有人过问案件,传达一些精神,就让审判法官很难拿捏。”该名法官解释称,法律有明文可查,证据也是要有案卷卷宗可查,但所谓的“精神”则需要法官自己体会。
“如果不执行,考核、晋升当中难免会受到刁难。如果执行了,可能会使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满,甚至会引发信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