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 可索10倍赔偿
漫画/杨智宏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宗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食品安全、汽车保险理陪、汽车销售服务、电热水器产品责任纠纷、网购买卖合同违约等案件,本报选取其中两宗典型案件,通过法官的释法和提醒进行披露。
案例一
购买到过期食品
法院支持10倍赔偿
去年1月,吴某贤在东城天骄百货商场购买鱼仔和火腿肠,回家吃完发现两样食品都已过期,于是,他又回到商场,购买同样的东西,发现仍是过期的。于是,他当场向工作人员反映,但赔偿问题谈不拢。吴某贤就提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商场方面称,自己不是故意出售过期食品,而且吴某贤不是因为消费而购买过期食品,因此只愿意双倍赔偿。
此案一审认定,吴某贤花费66.8元购买的食品确实已经过期。最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商场方面应支付10倍赔偿。
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及时清理。此案中,商场方面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在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提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该食品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其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例二
汽车保险高保低赔
消费者维权获支持
2013年1月,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辆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广东牌照的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的车在2010年登记购买,价格为79.8万元。吴某给车辆投了保险限额为53万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事发时,还在保险期限内。而经过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49.2万元。吴某因此主张保险公司支付49.2万。保险公司虽然对车辆损失情况予以认可,但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不予认可,应该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新车购置价计算实际价值,应该为428240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吴某49.2万元的诉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
主审法官称,根据合同条款,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可以确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约定吴某的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格为53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也为53万。
法官称,虽然案涉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保险合同术语中的新车购置价如何确定作了规定,但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吴某的新车购置价为53万元,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此予以确认。从投保的第二天开始按新车购置价53万元来计算折旧。经过计算,涉案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507740元,而吴某主张的索赔49.2万元没有超出实际价值,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
市民在给车辆投保时,往往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又主张按双方商定的保险金额并按汽车的登记日期开始折旧认定保险价值,类似案件投保人往往认为在协商保险金额的时候其已经对汽车进行折旧后确定保险金额,如果再进行折旧,令人产生高保低赔的社会效果。
本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对双方商定的新车购置价进行确认,按该新车购置价从投保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折旧,保障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法利益,破解了高保低赔的审判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