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等“假一赔十”索赔案井喷 超市自称弱势群体
法庭上,孙先生出示买到的涉案产品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摄
东莞时间网讯 消费者称因买到几盒“三无”茶叶向超市提十倍索赔而对簿公堂。按常理,消费者希望媒体前来曝光超市不良行为。然而,8月3日下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审的两宗食品“假一赔十”索赔案中,面对近2万元的索赔,明兴百货连锁超市负责人当庭称“终于等到媒体来关注”,而起诉的消费者孙先生则对媒体采访遮遮掩掩。
超市质疑原告“知假买假”,连续两天到超市购买茶叶,而后通过诉讼提起巨额索赔,达到敲诈敛财目的。
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该院受理食品等“假一赔十”索赔案已超百宗,呈喷涌之势,其中不乏职业打假人身影。
原告连续两天买超市茶叶后再提赔偿
孙先生称,其今年5月24日在南城办事时,路过明兴百货连锁超市处,顺便购买了大红袍茶叶一盒、正山小种茶叶四盒及薏米五包,回家食用后觉得肚子不适,到医院诊治时,医生提醒是吃了不干净的食物。后原告发现购买的茶叶产品均没有生产日期,而薏米已经过期变质。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商铺出售三无产品及过期食品,超市应退还其货款869.5元,十倍赔偿8695元,支付交通费200元。
在另外一宗案件中,孙先生同样起诉明兴百货连锁超市,称5月25日在南城办事,路过被告处顺便买了大红袍一盒、正山小种茶叶一盒及昆仑雪菊一盒,回家食用肚子不适。其提出超市应向原告退还货款888元,十倍赔偿金8880元,交通费100元。两宗案件赔偿总额达19632.5元。
超市辩称,医院的病历证明,并未明确指出是服用了被告出售的商品后而导致不适,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商品有问题;孙先生购买的薏米是由于超市的疏忽,没有对不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造成原告购买,被告对原告买到过期商品表示歉意,并同意对原告进行退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赔偿,总计不超过500元;被告出售的茶叶,是散装茶叶,散装出售的食品与预包装食品不一样,没有所谓的“三无”概念,拒绝向原告赔偿。
庭审现场超市称“终于等到媒体关注”
庭审中,还出现不常见一幕。
孙先生向主审法官发问,现场有媒体到来,又拍摄又记录,是怎么回事。对此法官回应,本案为公开审理案件,任何符合法定的公民都可以前来旁听,媒体记者经得法庭批准,可以录音录像。
超市负责人王先生接着发话:“作为一名消费者,应该是巴不得媒体采访,为你撑腰,你怕什么?”继而转对旁听席的媒体记者说:“我们超市不怕曝光,终于等到你们来关注了,原告的起诉不正常,根本是打算以此来敲诈我们,达到敛财的目的。”
王先生说,如果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第一天买了茶叶,回去食用肚子不适,第二天又来买一次,然后再去医院,“知假买假”的恶意索赔目的明显。
孙先生则回应,自己就是个普通的消费者,当时买的不仅有茶叶,还有其他商品,头一天买到茶叶觉得性价比不错,第二天才去买的。“确实是第一天买回去后肚子不舒服,但当时并不知道,到26日去医院看医生才说吃了不干净的东西。”
由于孙先生仍坚持按十倍的赔偿,现场调解不成,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结束后,记者问孙先生:“被告庭上说你是通过诉讼达到敲诈敛财目的,你有何回应?”
孙先生说,他买到三无茶叶后,已向消委会以及食药监局投诉,然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走的是法律程序,何来敲诈?”
■记者调查
超市:面对职业打假人 我们是弱势群体
“职业打假人很专业的,他们无孔不入,超市看起来是一个公司,但其实是弱势群体。”庭审结束后,明兴百货连锁超市负责人王先生连连向记者吐苦水。
就本案来说,超市卖出的薏米确实过期了,超市方面绝对诚恳认错。就普通消费者而言,遇到消费纠纷,大多都是通情达理的。但是,那些职业打假人,去年以来“扎堆”到各大超市“找事”。“我们以前不懂,一个小馒头里面发霉,结果自己害怕,我们赔了4000元。”王先生说,现在人流不如前,人工成本上升,超市经营压力越来越大,被这些人上门这么一搞,很多超市都怕得很。
万江胜利社区的一家超市负责人曾先生说,超市去年以来先后接到7起消费投诉,赔偿总额8000多元。
职业打假人“光顾”得多了,超市防不胜防,但对自身也总结经验教训。
曾先生说,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不同,他们是来找问题的,不是来买东西的,有的人很坏,看到一些商品保质期还有两三个月,就悄悄地把几包商品塞到货架下面,等过了保质期,他们再来买走。
“他们来索赔的时候,搞得我们哑巴吃黄连。”王先生说,现在他们在食品区域,加装摄像头,一方面加强监控,另一方面对职业打假人也是一种“警示”。
而王先生的经验是,超市现在每周都对即将到期的商品进行盘点,对保质期还有两三个月的食品,提前下架,退给厂家。“他们如果还拿我们已经下架的商品来索赔,我们就有厂家退货单据,上面有具体批次,不怕打官司。”
延伸阅读
法院:今年已受理食品等
“假一赔十”索赔案超百宗
今年1至6月份,市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食品等“假一赔十”索赔案共95宗,进入8月份,受理的案件铁定超百宗,呈喷涌之势。原告有普通消费者,也有职业打假人。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外,案件喷涌的原因是《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新《消法》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消费者范围的认定宽泛、对知假买假的支持以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提高。
那么,作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其究竟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得到赔偿?这也引发各方关注。
市消委会负责人麦惠贤认为,职业打假人相比普通消费者来说,能更专业收取各种消费证据,更能认清商品的问题,找到商家不合理的地方,有利于促进销售行业发展,对市场监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对于离谱的索赔,恶意投诉的行为,我是不予认可,也不支持的。”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用来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索赔不应得到主张。“如果这样,不但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而且产生的道德风险对整个社会也是负面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