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不合格食品索赔保底1000元 网售食品须实名制

14.10.2015  11:0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新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新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唐智华)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记者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中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赔偿最低额度1000元

  “新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消费者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了正常索赔外,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计算。同时,“新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大幅提高,财产处罚数额上限由10倍提高到30倍,罚款数额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亮点2

  严管奶粉等特殊食品

  “新法”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亮点3

  网售食品须实名制

  “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据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亮点4

  完善批发市场查检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法”完善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新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新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另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