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宾馆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17.07.2017  09:07

广州垃圾分类进入立法程序。7月14日,广州市人大发布《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将在8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

此前,广州市政府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目前在执行的是2015年9月施行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该《草案》在其基础上制定而成,对垃圾分类、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等方面的各方责任人都提出了行为规范,还提出了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相比此前管理办法,多方面都进行了细化。

该《草案》明确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焚烧、堆放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细化至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废弃年花、大件家具等。

对于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农贸市场、果蔬市场如何投放餐厨垃圾,《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餐饮垃圾和废弃油脂单位分类,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直排入公共排水管道。

草案》要求,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相对集中分类投放,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相关责任等内容。

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一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符合硬底化、有围挡密闭、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分别收集、定期清洁消毒等要求。

对于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草案》提出了多条操作规定,如转运站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垃圾处置方面,《草案》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以及集贸市场、果蔬市场的有机易腐垃圾,都规定了不同的处置途径、处置方式,并明确,已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禁止混合处置。

焦点1

免费供一次性用品最高罚3万

为推动垃圾分类,该《草案》用一整章、7条规定提出了不少促进措施,主要从源头减量方面入手。

例如,要求商品生产者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包装废物的产生;在广州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鼓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以及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管理者对餐厨垃圾实行就地无害化处理,如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资源化深加工等。

草案》还提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用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若违反会怎样?法律责任一章提出,餐饮、娱乐、宾馆等免费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相比广州政府此前执行的管理办法,这一条是该《草案》新增的内容。

焦点2

收费未写入减量有奖励

广州此前执行的相关管理办法曾提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本次《草案》未提及相关收费制度,而提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草案》给出了处罚标准,相比广州正在执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处罚标准更加细化,部分处罚略有变化,如,把装修废弃物投放到生活垃圾里的,对单位行为的罚款是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而此前管理办法是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是200元以下,而此前管理办法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对于餐饮垃圾产生单位,该《草案》也首次给出了详细的处罚标准,未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废弃油脂直排的、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收支处置合同等行为,都可能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款。

焦点3

设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一向是难点,《草案》提出了一整章、6个条款的监督办法,重在各级考评、调查监督、社会监督员等。

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是首次写入。记者了解到,这一制度广州已在尝试,厦门、深圳等地也在施行。“社会监督员”怎么产生和履行职责?《草案》提出,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周边地区居民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进入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压缩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记者 李文 实习生 郑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