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支付牌照注销 央行监管“零容忍”

31.08.2015  05:36

首例支付牌照注销 央行监管“零容忍

浙江易士债权收购已启动

李德尚玉

近日,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易士公司”)被央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国内首家被注销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该公司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移交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相关资料。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011年5月26日,央行向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27家公司签发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在过去4年多时间里,央行总计发出270张支付牌照。但由于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找不到适合的盈利模式,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甚至个别机构出现兑付危机。

易士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注销易士公司支付牌照事宜答记者问时称,易士公司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等严重问题,业内称,央行吊销易士公司的牌照,是全国首例,彰显了央行整顿支付行业的决心,做到以儆效尤。

央行相关人士介绍,易士公司存在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依法注销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挪用备付金一直是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红线”。央行监管明确,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资金要全额专户实施银行存管并封闭运行和使用;要求存管银行监督备付金使用情况,拒绝违规使用。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解释称:“备付金虽然放在第三方账户上,但是是属于客户的资金,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所以说按照央行的规定,资金要严格托管,比如说要存在指定的商业机构账户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不能够擅自挪用的。

尽管支付行业良莠不齐是事实,但打备付金主意的机构应该还是极个别现象,因为这触碰了监管的底线,”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预付卡行业有其特殊性,因为大环境所致,预付卡行业尚不能良好发展,而此时央行明确“零容忍”监管无疑是及时的,支付行业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的行为有望得到控制,“杀一儆百”效应将持续一段时间。

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非银行支付机构都能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但仍有一些机构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存在违规经营、内控虚设等突出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央行相关人士称,对于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肆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风险隐患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了解,易士公司持卡人债权收购工作已于2015年7月2日启动,目前进展顺利,对相关商户的债权收购工作也已启动。

央行相关人士介绍,为有序推进易士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注销工作,人民银行协调相关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持卡人债权。对于拖欠商户款,先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债权金额,再由相关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商户协商办理债权收购。对于持卡人和商户之外的其他债权人,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处理。

支付牌照被注销后,相应的赔付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央行相关人士介绍,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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