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宗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在佛山立案

07.05.2015  12:25


广东首宗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在佛山立案

来源:南方日报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1日实施,笔者5月6日从佛山中院获悉,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受理了一宗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并附带要求审查做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据了解,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实施一周以来,佛山乃至全省的首宗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三次申请挂招牌未获批

        原告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诉称,为了在坐落于某商业街的自有商铺外立墙面悬挂招牌,他们于2011年9月16日向佛山市桂城街道规划办申请报批,桂城街道办以“不符合国家政策”为由,不予批准。同月21日,原告经咨询后重新进行申请,但仍不获批准,此次不同意的理由则变更为“商铺所在地为城市中心地区,是广告设置敏感区域,且业主单位尚未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经翻查相关规范后,原告认为招牌不属于户外广告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是在2011年底聘请专业公司设计了一个招牌,并悬挂于自有商铺外立墙面上。2013年底,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连续向原告发文,要求其自行拆除或补办报批招牌。于是,原告在2014年1月10日提交了第三次报批申请,但仍未获批准。这次不批的理由是“该广告招牌破坏建筑外立面,影响建筑整体景观,且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庭审时间尚未确定

        原告随后申请进行复议,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理由是“所申请的招牌属户外广告设施,遮挡了所附建筑顶层的西南侧外立面及其轮廓线,色彩与建筑物颜色不协调,损害了建筑外立面的重要特征,破坏了建筑物的整体效果,严重损害市容市貌”,此决定获得佛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维持。

        原告认为,至今规划部门都未作出针对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广告招牌的整体规划,且招牌不属于户外广告,被告的审批行为不符合相关精神,且不予审批理由抽象模糊、再三变动,不具行政确定性,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遂将该局告上法庭,附带申请对《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等五项规范性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原告能够补充这一诉请的依据,源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在此之前,行政相对人往往只能够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像人们日常说的“红头文件”这类抽象的行政行为,则完全没有办法提起诉讼。

目前该案件正在送达材料阶段,庭审时间尚未确定,笔者将继续跟进案情进展。

 

记者/唐梦  通讯员/凌蔚  邱小华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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