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发首张“人身保护令”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04.03.2016  11:17


越秀发首张“人身保护令”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来源:南方日报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这部法律对家暴范畴、预防、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

 

  这部法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中明确,反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部新法实施后会带来哪些变化呢?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官和法学专家。●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 杨婷 邹海媚

 

  省法院调研

 

  离婚案中约有一成自诉有家暴

 

    广东省高院民一庭法官介绍,我国立法出现“家庭暴力”一词,始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以往,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文中关于家暴的处理,偏于原则性、宣示性。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频现各类媒体、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及刑事案件不断增长的现实状况,省法院曾在2009年年底开展了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司法建议的专项调研报告。调研数据显示,离婚诉讼中自诉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但因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比例在1%—2%,最高不超过5%。

 

   以案说法

 

   不堪长期家暴妻子勒死恶夫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以往有的当事人存在“打老婆是家务事”等愚昧观点,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或因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由此酿成了一些恶性案件,令人唏嘘。

 

  2013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41岁的女子周某将醉酒的丈夫绑在椅子上,用电线、铁链、鱼丝勒住丈夫的脖子致其死亡。

 

  “我担心他真的拿刀来伤害我们。”周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这样说。周某和丈夫冯某均是广州市番禺区人,两人于1993年结婚,目前育有一双儿女。夫妻关系本来不错,但后来丈夫沉迷于赌博,欠下不小的外债,而且整日酗酒,酒醉之后回家就拿她和儿女打骂出气。

 

  周某屡次报警,也曾提出离婚,但报警之后一切还是如故,再加上长辈劝说,子女逐渐成人,她放弃了离婚的想法,选择了忍受。最终,在多次家暴后,害怕继续被打的周某就将丈夫绑缚,用鱼丝勒死对方后报警自首。

 

  此案在广州市中院庭审时,检方出示了一份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冯某家属表示放弃对周某的民事赔偿诉讼,同时请求法庭对周某从轻处罚,让她早日出来照顾两个小孩。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周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此案由家庭纠纷引起,周某有自首情节,也当庭悔罪,另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广州中院刑庭法官介绍,家暴受害人主要是女性,主要表现形式是身体暴力。类似这样的案件,其实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假设周某被家暴一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也许就不会酿成后来的杀人案,造成更大的家庭悲剧。

 

  省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近年来,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省法院指导各基层法院对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包括,一是探索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通过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的方式禁止施暴人施暴。二是启动家暴受害人心理辅导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需要的家暴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三是探索适应反家暴案件审理的证据规则。包括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冲破“谁主张谁举证”在涉家暴案件中遭遇的瓶颈;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作用,弥补家暴受害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在涉家暴案件中加强法官释明,增强家暴受害人诉讼能力;活用证据审核制度,重视间接证据和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作用。

 

  2012年9月2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首例适用于同居关系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为全国反家暴立法积累了经验。此次《反家暴法》的实施,就囊括了这些内容。

 

  新法亮点

 

  “精神暴力”首次被明确

 

  新法施行,将如何遏制住社会家庭陋习?又如何完善之前的法律漏洞呢?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调研科的杨法官进行了解答。

 

   杨法官介绍,一些陈旧的社会家庭观念和陋习依然存在,诸如“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这种观念现在要用法律手段来彻底扭转。新法主要规定包括:

 

   1.《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以往,家暴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成功认定家暴的比例很低。《反家暴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便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有助于帮助受害人胜诉。

 

   2.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

 

  如今,法院必须受理人身保护令申请,在72小时内要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作出。

 

  3.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反家暴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如果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监护人施暴可撤销资格。《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杨法官介绍,除此之外,新法还有较为突破性的亮点。具体为:

 

   1.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以往,精神暴力的界定是一个难题,实践起来比较复杂。如今,精神暴力被纳入家暴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反家暴法》明确提出,“恐吓、谩骂”等精神侵害行为,已经被正式纳入家暴范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也就是说,家暴不仅再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就可能构成家暴。

 

  此外,家暴受害者也不仅是妇女儿童,男性也可能是家暴受害者,如果长期被妻子谩骂,也应考虑维权。

 

   2.“情侣同居”也适用新法。《反家暴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典型案例

 

   难忍丈夫谩骂殴打 妻子取证申请“保护令”

 

  越秀区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件解析《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一部实用的“指引手册”。

 

  小婷(化名)与丈夫在2011年登记结婚,但一年后双方便产生激烈的矛盾甚至肢体冲突。开始时丈夫到小婷家肆意谩骂,其间还抢夺了小婷的手机并打电话威胁小婷的朋友家人说“如果再打电话,就杀人全家”。

 

  在此期间,其丈夫打烂了家中物品,用手果刀追砍、打伤小婷,致使她左眼受伤逢了3针,嘴脸受伤,左手左腿受伤。由于当天小婷特别害怕及想尽快到医院治疗没有报警。几个月后,小婷发现丈夫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丈夫就开始经常谩骂超过12小时,继续短信威胁称要杀害小婷及其家人,其间不断打砸东西及打小婷,她也曾多次报警。

 

  丈夫如此恶劣的行为均有多张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手机短信、照片等证实,因此小婷提出要求法院裁定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认为小婷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最终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在申请人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越秀法院法官评述说,上述案例在2015年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评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一。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当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不够一年,新法对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较为原则性、无例可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注重保障申请人的权利,适用新规发出辖区内第一张“人身保护令”。

 

  该案经办法官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在被申请人拒收法律文书、无故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举行缺席听证,并在听证会上反复询问,耐心释疑,简化了审查流程,依法、迅速出具人身保护裁定并亲自上门送达,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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