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首次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04.03.2016  17:55

住房因灾倒塌全倒户每户补助2万元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绮桦 通讯员/吕俊杰) 日前,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首次联合出台《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办法》的实施,规范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了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期间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为15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抚慰标准按每位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20000元给予补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为3个月;

      ●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房屋倒塌前未住人的,不予补助。全倒户每户按2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其中市级每户补助10000元,县级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五保户、孤儿市级每户补助12500元,县级每户补助不低于12500元);

      ●因灾损坏住房维修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房屋损坏前未住人的,不予补助。损房户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人均150元的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灯补助视灾情酌情补助;

      ●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费用;

      ●储备、加工、装卸、运输及回收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支出等。

      □相关新闻

      去年共支出670多万元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绮桦 通讯员/吕俊杰) 2015年,我市部分地区相继遭受洪涝和“彩虹”强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市共有62个镇、街受灾,受灾人口6.05万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659人,因灾倒塌房屋36间(18户),损坏房屋60间(49户),直接经济损失4.55亿元。

      各级民政部门迅速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补助,妥善有效安置好受灾群众,采取措施及时救助困难灾民。由于防御救灾工作措施得力,全市无因灾伤亡人员。全市共支出670多万元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其中369.59万元用于自然灾害生活补助,140.58万元用于过渡性生活救助,165.3万元用于冬春救助,较好地解决了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