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85公斤黄金大劫案二审维持原判 首犯判死缓

23.04.2015  11:51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马远斌 于飞) 昨日,广东高院对备受关注的深圳“黄金大劫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3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回顾:3名主犯绑架人大代表

  2013年7月,福建平和人张景光和赖长金参加了平和老乡在深圳市五洲宾馆举办的商会聚会,并遇到了商会会长张某。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身家引起了张景光等人的“关注”。

  9月23日上午9时许,张景光、赖长金、赖乙金纠集龙大成等共9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张某公司所在的福田区中心商务大厦的停车场等候张某,随后将张某绑架至宝安区沙井上兴工业区某空厂房内。

  在关押地点,赖乙金、张景光、赖长金3人与张某就赎金展开商谈,最终以5000万元成交。根据几人的要求,张某随后联系了黄金珠宝公司和公司财务人员。当晚7时30分许,张某的司机陈某将由珠宝公司拿到的185公斤黄金(经鉴定,黄金价值人民币4872.9万元)送至宝安机场停车场内交予赖乙金、张景光、赖长金。次日凌晨3时许,张景光在逃离深圳后通知龙大成释放了张某。

  案发一个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黄金均被追回,相关20人落入法网。

  2014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3人因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别因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4年不等。

  宣判后,张景光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但最终被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疑:为何定性抢劫而非绑架

  据了解,该案案发时,因涉案金额巨大被称为全国最大绑架案。但到了起诉阶段,检方以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对张景光等人提出指控。

  媒体此前报道,一审时,检方表示,3名主要被告人一开始是预谋绑架,但在控制了张某后,因为张某很配合,直接让其司机等人买黄金并交付给张景光等人,因此绑架行为发生了中断,此案性质转为抢劫行为。公诉人解释说,在法律上,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财物获取方式不同。绑架罪往往是以危害人质(被害人)相威胁,迫使其家属等人产生担心、恐惧等心理,并交付赎金。而抢劫罪往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一审深圳中院认为,作案过程中,3人均没有直接向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而被害人的亲属、司机或其他公司员工直至被害人被释后才了解案情。虽然之后涉案的黄金是由被害人的司机在另一地点转交3人,但该司机当时并不知悉实际情况,即财物的主动控制权实际仍在被害人的手里,可视为劫取财物的时间、地点存在延续,具有当场性。故认定3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