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03.07.2016  20:35

6月30日下午,香洲区法院举行一宗涉诉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会。除了涉诉案件当事人之外,参加听证会的还有两名人民陪审员、香洲区委政法委、信访局工作人员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专家、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

据了解,2006年12月,李某某与珠海警备区门诊部因医疗纠纷提起上诉,向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病情恶化未得到及时治疗”不是引起原告左眼失明的根本原因,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案件发回重审。香洲区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左眼失明的根本原因在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反复发作一年半,持续高眼压未得到及时诊治所致,而珠海警备区门诊部的违规行为虽然使李某某的病情恶化未得到及时治疗,但不是引起李某某左眼失明的根本原因,所以李某某请求珠海警备区门诊部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依据,结合珠海警备区门诊部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对李某某病情的影响,香洲法院酌定珠海警备区门诊部对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经认定李某某的各项赔偿合计163779.5元,按15%计算,珠海警备区门诊部赔偿李某某24566.93元。此外,香洲法院还酌定珠海警备区门诊部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但是,李某某依然不服香洲区法院重审的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对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满,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再审情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期间,李某某不服判决和裁定,持续信访。2015年5月,香洲区法院书面答复李某某,市中院作为李某某与珠海警备区门诊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审法院,依法对其再审请求无权审查处理,且该案已经过一审和二审、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在诉讼程序上此案的法律救济途径已经穷尽,若李某某确实生活存在困难,香洲法院可协助其申请救助。

李某某收到回复后,经过多次释法疏导后仍然不服,依然持续不断到香洲法院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为公平公正透明地处理该起信访案件,香洲区法院当日特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此次听证会,旨在集中社会力量共同研判李某某诉求的合理性。听证会上,香洲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征询了参加听证会的各界代表的意见。(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