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对中信及五名前董事展开法律及研讯程序
中新社香港9月11日电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11日宣布,已分别在原讼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对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
据香港证监会网站11日公布的消息,五人分别是主席荣智健、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和李松兴及执行董事周志贤。
证监会指,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状况资料。
香港证监会正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以使在证监会所指公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日期至披露真实财务状况的日期期间购入中信股份的高达4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证监会亦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证监会指出,中信在2008年9月12日刊发了一份载有关于中信财务状况的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通函)。
通函是关于一宗与上述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无关的交易,当中披露“就董事所知,本集团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然而,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市场公告内披露,截至当日,中信因早前为调控其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所订立的多份杠杆式外汇合约而蒙受巨额已变现亏损及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盈利警告)。该盈利警告显示,中信在2008年9月7日(即在刊发被指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该通函之前)已察觉到该等合约带来的潜在风险。
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14.52港元;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复买卖,当日收市价为6.52港元,下跌了55%。
证监会指,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的通函载有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中信及上述五名董事均已于该通函刊发前知悉由杠杆式外汇合约所引致的巨大财务负面影响。
事件中的中信前称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今年中信泰富完成收购中信股份,并更名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