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必须知道:淘宝天猫七宗“罪”

11.12.2014  23:50

  阿里巴巴和马云的光环,正进一步笼罩着中国乃至世界。

  但马云从未承认乃至正视过的是,假货泛滥、监管不力、理赔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于阿里旗下的淘宝、天猫等网购平台。马云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成绩,与其巨大的商业成功,完全不在一个等级。

  众多投诉人的愤怒投诉,让21CN聚投诉看到了问题的本质。淘宝/天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直接的原因无非两个:维权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法律规定;客服力量投入严重滞后于用户需求。背后的两大原因则是:外地的工商局不能受理消费者对淘宝/天猫的投诉,外地的法院不能审理当地消费者对/天猫的起诉。

  在12月5日的“21CN聚投诉消费维权服务志愿者联盟2014年度大会”上,我们说,淘宝天猫是把自己当做终审法院了。有“中国第一打假人”的王海则说:不,它是将自己当做独立王国了!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中国的消费者乃至公权力,如此匍匐在马云的膝下,其实正是我们自身的贪婪、懦弱以及对成功学的膜拜一手造成。

  没有人愿意接受持续的羞辱。2014年8月,广州中院两个终审裁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不给异地起诉淘宝/天猫的违法性。国家工商局今天(2014年12月11日)通过媒体公布的对双11期间电商促销商品的抽查结果,天猫首列售假平台之首。

  双十二前夕,21CN聚投诉作为公益投诉服务平台,与有“中国第一打假人”之称的王海等维权人士联手,细揭淘宝/天猫七大侵权问题。

  一宗罪:淘宝网及其网店隐瞒卖家真实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从淘宝网购物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淘宝网未在网页公开卖家姓名、地址等信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卖家信息。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二宗罪:淘宝网成为假冒伪劣商品发布广告的天堂

  淘宝网的广告业务是重要收入来源,但是不少假冒名牌商品的价格低到一般人都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地步,但是淘宝网依然为其在网页上进行广告宣传,让不少消费者上当。

  按照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网不仅是交易平台同时也是广告发布平台即广告发布者,为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发布广告,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查义务,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宗罪:七天“后悔权”未落实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赋予了网购消费者七天“后悔权”的新权益:“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然而这却未能如愿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武器,在现实操作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商家屡屡钻空子以保护膜已撕掉、包装已拆封等“影响二次销售”为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绝退货,淘宝、天猫作为平台提供者对此的包庇纵容,成为侵权行为的温床。

  四宗罪:投诉维权时间短,拒绝消费者监督

  淘宝天猫对消费维权设置了十五天、九十天的维权期限,但这一期限的设置不仅于法无据,还助长了卖家的不法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关闭维权入口,阻碍消费者维权。

  《淘宝规则》、《天猫规则》规定: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进口报关商品、假冒材质成份、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发布非约定商品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一)违背承诺的投诉时间为交易关闭后十五天内;

  (二)描述不符、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

  五宗罪:动辄删除店铺、商品,以及未承诺保存店铺、商品信息20年,损害消费者诉权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淘宝和天猫的交易快照保存期限都涉嫌侵害消费者诉权。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质量问题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淘宝和天猫的交易快照应至少保存20年,否则将导致消费者无法维权。

  而事实却是,天猫、淘宝动辄以各种理由删除店铺、毁灭证据,妨害消费者行使诉权。

  六宗罪:法定3倍赔偿规定,被淘宝无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1994年起实施的旧《消法》49条,也早有规定:对于欺诈行为可以要求“退一赔一”。

  奇怪的是,如此清晰的国家法律规定,这么多年来,偏偏对于淘宝似乎是不存在的!

  21CN聚投诉近期跟进处理的淘宝假小米手机集体投诉,25例投诉人最终获得了淘宝垫付的退货款,已然谢天谢地,遑论“退一赔四”。更有甚者,明明售假店铺还在,且还有保证金,淘宝也不支持要求卖家退一赔四。

  而天猫平台虽然宣称“退一赔四”,而在实际处理中,明明商品的QS生产许可证过期,还要求消费者出具检验报告;明明卖家承诺正品,权威第三方鉴定为翻新机,还拖延不赔。如此种种,严重涉嫌包庇商家。

  七宗罪:法院管辖地规定太霸道

  每一个注册淘宝、天猫的用户都必须默认同意一则格式条款:“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也就是说,要告淘宝,还得到杭州去告。

  这一条款涉嫌违法。今年8月,在两例消费者起诉天猫案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淘宝/天猫的管辖权异议,并进一步阐述了天猫的霸王条款问题:天猫所提供的“同意《淘宝用户协议”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同时上诉人没有对注册人直接明示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并且在《淘宝用户协议》中,上诉人也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其次,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

  规范电商平台的交易行为,还有赖于《电子商务法》的出台。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一年来调研形成立法大纲。今年11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进行研讨。预期2015年1月-2016年6月将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问题来了,在法律进一步完善前,对于淘宝、天猫公然违法的问题,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欢迎网友提供更多的淘宝/天猫违规分析及案例证据,以便更好的帮助和教育马云,帮助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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