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后我市酒驾肇事案仍有增无减

22.06.2016  20:19
经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4宗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峰、陈某统、肖某、孙某明知酒后严禁开车,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报讯  (记者王丽莉  通讯员陈琳  翁远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不少市民却对此不以为意,以致近年来梅州城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屡见不鲜。13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发生的4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对4名醉酒驾驶人员判处3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廖某峰酒后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张某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经鉴定,廖某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2mg/100ml。

  2015年9月20日23时许,陈某统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李某辉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统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经鉴定,陈某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9mg/100ml。

  2015年11月2日,肖某在晚餐及宵夜时喝了大量白酒和啤酒,3日凌晨2时许,肖某驾驶小车撞上相对方向曾某驾驶的助力车,造成曾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鉴定,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5mg/100ml。

  2015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孙某在一酒吧喝了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火车站接人,途中撞向火车站广场商铺,造成商铺损毁及蓝某中受伤。经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6.7mg/100ml。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4宗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峰、陈某统、肖某、孙某明知酒后严禁开车,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从梅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1年5月1日,醉驾便已入刑。然而,从梅江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醉驾案件来看,近年来,梅州城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的数量却呈增加趋势。“今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便有17宗。”该院刑庭一法官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能因为如今机动车越来越多,且市民对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的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该法官呼吁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民们应加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时刻遵纪守法,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