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2人逃逸 司机入狱5年半“终生禁驾”

02.06.2017  21:25

在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公布的今年首批5名终生禁驾驾驶人中,45岁的中年男子李某红“榜上有名”,这意味着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并且在今后的人生岁月中再也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这个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两人死亡并肇事逃逸的黄河路车祸“主角”,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醉酒驾车撞飞两人酿惨剧

李某红是四川省渠县人,在揭阳市一家企业打工,其家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宁和街的出租屋。去年8月2日傍晚,李某红经其老板冯某同意,驾驶冯某所有的粤V号牌小汽车从揭阳返回汕头,其后与妻子、儿子以及几位老乡一起到陈厝合一家鸭煲店吃饭喝酒。当晚8时多,李某红打算将这辆小汽车开往停车场寄放,遂酒后驾车沿龙湖区黄河路自西往东朝泰山路方向行驶。当他驾车来到黄河路与东升十一巷交界处人行横道(地面有斑马线标志)时,其驾驶的小汽车与正在该人行横道自北往南步行通过马路的两名纪姓中年妇女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红没有停车,而是驾驶上述肇事车辆离开现场,行驶至陈厝合宁和街其租住的出租屋附近路边停放。当晚10时许,李某红在其妻子和儿子的陪同下到新津派出所投案。交警部门民警随后提取李某红的血样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李某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同月9日,交警龙湖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时没有停车让行,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被害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道路,免负本事故责任。8月24日,李某红通过其亲属与两名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律师建议适用缓刑未被采纳

去年12月,龙湖区检察院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红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李某红的辩护律师为其作出如下辩护:李某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红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虽已通过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并非积极赔偿,目前无证据证明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李某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法院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红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禁驾者开车视同无证驾驶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终生禁驾”主要适用于两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一是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二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终生禁驾者如果继续驾车上路,一旦被交警部门查获将按“无证驾驶”处理,依法予以罚款1500元(汽车类)或1000元(非汽车类),并处行政拘留15天。

(汕头公宣 编辑: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