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醉驾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18.04.2015  20:08

  羊城晚报讯 记者全良波,通讯员陈严报道:买了意外险不管发生任何意外都能获赔?发生在广东茂名信宜的案例却表明:投保人因自身醉驾致死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埋单。17日,信宜法院通报了这个案例。

  2005年3月,彭某被信宜市某钢材公司雇佣,任业务主管一职。同年5月,该公司为彭某等22名员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2200000元,个人保额为100000元。

  去年3月某晚,彭某饭后驾一辆小轿车,搭载同事彭某健、梁某,在广西岑溪市城区某路段行驶。其间,小车被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撞翻,并推至路侧花坛,造成两车及花坛内的路树、监控设施损坏,轿车上彭某等3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黄某离开事故现场,并于5天后,到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室投案。

  同月,岑溪市交警认定,彭某醉酒后(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经有闪光警告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认定黄某、彭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彭某去世后,其父母以彭某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由,向该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但该公司以彭某系酒后驾驶,而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今年2月,彭某父母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上述保险金。

  信宜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遭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且已用加黑的黑体字在协议上予以标识。投保人也明示知悉保险条款内容,因此,被告对该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是已产生效力的。被告辩称驾驶人彭某在该次事故中属于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可以依照对该次事故拒赔。

  信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