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大洋网讯 19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市交通运输局对2018年9月6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穗交规字〔2018〕12号)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可在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通过信函(邮编:510620;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8号天逸大厦402号;收信单位: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电子邮件(huwf@gz.gov.cn)或网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进行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标题请注明“《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驾培行业管理改革,《管理办法》进行第三次修订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报市法制办发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3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2013年6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6日第二次修订后施行至今,对规范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陆续出台了关于驾培行业管理改革的文件,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同时驾培行业出现了部分新业态、新问题,《管理办法》已不适应驾培行业管理现状,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驾培行业管理和服务十分必要。因此,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了《管理办法》的相应修订工作。
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不得招收新学员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哪些修改?据介绍,此次修订将相关条款中已变更、不合时宜的表述进行修改,删除与上位法已有规定冲突或实际难以执行的条款。记者对比发现,“经营许可”修订为“经营备案”,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且,明确教练员入职要求。其中,在聘用教练员的要求中,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聘用人员需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一项。
征求意见稿将教练车单车最大在培学员数量,作为驾培机构培训能力指标之一,促进驾培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学员流转速度。其中提到,单车实时在培学员人数最大值为45人、教练车单车年度培训学员人数为90人,当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驾培机构不得招收新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统计驾培机构招生培训情况,当驾培机构在培学员数量或年度招生总量达到最大值时,应向公众发出提醒并加强对该驾培机构的监管。
在教练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鼓励驾培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教练车;并提出按照每台教练车400平方米的标准对进场训练教练车数量实行峰值管理的具体要求。
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应签订合同、出具授权书
对于驾培行业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也予以说明。征求意见稿增加推行学费第三方存管、汽车驾培模拟器教学等条款,进一步保障学员权益,促进驾培机构降本增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机动车驾驶培训招生采取预收学费模式的,驾培机构应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驾培学费存管服务,以保障学员培训学费安全。并且,鼓励市驾培行业协会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存管机制。
征求意见稿中鼓励驾培机构运用驾培模拟器、机器人教学等新技术,创新驾培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新模式在驾培行业的应用,满足学员差异化学车需求,提升培训效果和学员学驾体验。增加了驾培模拟器年度培训学员能力规定,激励驾培机构采用新技术开展培训。
网络招生中介截留学费继而失联的案例仍有发生。对此,征求意见稿增加委托招生的规定,规范驾培机构委托互联网平台等中介招生的行为,确定承担培训责任的主体,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的,应与受托招生单位签订委托代理招收学员合同,出具授权书明确委托招生权限和委托期限。授权书应在双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受托招生单位通过互联网招生的,驾培机构应要求其在招生网站主页公示授权书。在签合同方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驾培机构委托第三方招收学员的,应以驾培机构名义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有关事项,确定备案教练场纳入属地管理原则;增加关于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的规定,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同时,本次修订中,结合驾培行业新业态,加强了对投诉处理、培训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促进驾培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学员利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卢梦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高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