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温作业人员有无高温津贴? 广州市劳监支队:用人单位自己定

12.06.2014  13:33

  三伏天将至,高温津贴再度成为劳动者关注的话题。11日,广州市劳监支队队长刘捍东做客市人社局官网举行的“高温天气劳动者维权问题”在线访谈时指出,由于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因此非高温作业人员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150元/月高温津贴标准未变

  访谈中,网友“刨根问底”提问:“2013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550元/月,请问,高温津贴标准是否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对此,刘捍东表示,根据省人社厅、卫生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目前,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暂未调整,仍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执行;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9摄氏度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网友“刘小姐”问道:“如果单位不按要求停工,怎么投诉?”对此,刘捍东回应,如果单位不按要求停工,企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此外,个人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依法应停工而不停工的,可以向安监、人社部门进行投诉。

  刘捍东表示,在每年高温季节,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都会联合进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专项检查,人社部门也把高温津贴发放作为日常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在近两年的执法实践中,已有用人单位因为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而被处罚。下一步,广州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外勤人员可按外出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2012年起实施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人群有两类:一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劳动者。因此,在每年的6至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

  对此,在外企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的网友“小陈”感到不解:“虽然不属于高温工作岗位,但之前公司在高温季节都会给我们每人每月发100元的高温津贴,但现在公司停发了这笔钱,说按照省里的规定,我们不属于高温作业人员,不用发高温津贴。请问是否合理?

  刘捍东回应,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已经废止,因此,非高温作业人员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作为销售业务人员的网友“三更时分”也提出:“像我们跑业务的,有时候就在外头跑,有时回公司,这种怎么界定?”刘捍东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有两种形式:按月发放、按天数折算。他还给网友“支招”:“像你这种情况,建议你与单位进行协商,按实际外出工作天数每天6.9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张西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