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既要津贴更须“停工令”

24.07.2014  18:23

  作者:毛开云

  7月19日,中央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7月20日白天,华北中东部、黄淮、江淮、江汉中东部、江南大部,以及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广东东北部、重庆、新疆北部及吐鲁番盆地等地都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局部地区可达40℃。(7月20日中新网)

  2007年6月8日,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规定出台后,全国各地以人为本,纷纷发放高温津贴,多数地方按月发放,少数地方按日发放;多数地方发放时间为6-8月共3个月,不少地方为6-9月共4个月,比如江苏、浙江台州、山东烟台等。然而笔者认为,高温作业既要津贴更要“停工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高温津贴重要,人的健康和生命更重要。保障劳动者权益,减少甚至停止高温作业,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很多地方、很多单位,主要是采取发放高温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做出停工决定的。“每周7天,每天10多个小时,天气热到40℃也要干”,这正是当下诸多工人的“命运”。企业要赚钱,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哪个企业的老板会愿意让工人停工呢?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规定,本地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8℃或者40℃时将停止工作。这种做法无疑是正确的,但另一个问题又来了——同是高温作业,为啥一个38℃、一个却要等到40℃?这样既有损规定的严肃性,也造成了工人待遇上的不公平。

  正因如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动者权益。只有为极端天气立法,才有可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权益尤其是高温保护权益的保护力度——各地可以以当地实际温度实施“停工令”,必要时国家也可以强制执行“高温停工令”。这样,政府的决策才能惠及广大劳动者。

  有了“高温停工令”,还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就会沦为纸老虎和稻草人。一个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政府,一个具有人文情怀的文明社会,没有理由让“高温停工”只停留在纸面上。只有令行禁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劳动者的高温保护权利才能真正落地。(毛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