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工作中暑 可申请工伤认定

29.05.2014  11:02

  进入夏季,广东又将迎来高温季节。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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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补偿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是用人单位对在夏季高温露天工作以及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修路、修桥、环卫清洁、巡警、交警、室外线路检测、仓库搬运等室外工作岗位,以及炼钢、机械铸造、锻造、热处理、炉工、造纸、印染、保安、车库、厨房等无法将气温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室内高温作业岗位,都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按天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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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高温津贴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按天折算

  小孙和小李同为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小孙是项目施工人员,小李是行政人员。2014年6月,小孙因家里有事,在工作日期间,请了5天事假,其他时间正常出勤。由于小孙请假,项目施工人员人手不够,因此公司临时派小李在2014年6月到施工现场工作了10天。结果发工资的时候,小孙发现公司还是发给了他150元的高温津贴,而小李却没有拿到高温津贴。小孙拿到150元的高温津贴后暗自窃喜,而小李不服气,于是找公司理论,要求按天折算小孙和自己的高温津贴。

  那么,2014年6月,该建筑公司应该支付小孙多少钱的高温津贴?同时公司需不需要向小李支付高温津贴,应支付多少?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若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而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在《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2014年6月共有20个工作日,1天法定节假日(端午节),小孙在工作日期间请假5天,小李临时从事高温作业10天,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小孙的高温津贴为:(21-5)×6.9=110.4元,应支付小李的高温津贴为:10×6.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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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未成年人及年龄大体质差等人员不宜高温工作

  问:哪些人不得安排高温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孕妇、未成年人及年龄大体质差等人员不宜高温工作,应调整岗位。同时,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患有心、肺、血管等器质性疾病如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也不能安排高温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则不包含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