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温津贴本月起发放 违规不发的将受罚

16.06.2016  13:13
■违反规定不发高温津贴者将受罚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本报讯  (记者王丽莉)炎炎夏日,酷热难耐,高温津贴的发放再次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日前,不少市民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咨询,目前我市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多少?按规定,哪些人能领取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据了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对高温津贴的标准进行调整。不过,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我省仍根据2012年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高温津贴的发放。因此,目前我市高温津贴的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其中,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此外,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则应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违反规定不发高温津贴者将受罚

  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如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其将受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符合相关规定应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拨打12333投诉或向用工所在地(市、区)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