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高温“烤”验 部分建筑工地工人难领高温津贴

17.07.2014  11:11

  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实习生李金泽  刘浒)在持续高温的“烤”验下,高温津贴的发放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近日,在梅城务工的万先生致电本报“民生”栏目反映,称仍有不少建筑工地至今未按规定向建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日前,记者进行了调查了解。

   维权费时费力多数工人不愿多事

  在梅江区中环东路附近的一个施工工地上,记者采访了一名建筑工人。他表示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但是他们的老板,也就是承包方没有发放,他和工友也都不敢提。随后,记者询问了另一名来自江西的建筑工人。他告诉记者,他们的工资是按小时计算的,每天要在工地工作大约10个小时,而工程承包商并未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当记者询问他们是否想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为自己争取获得高温津贴时,他们大多认为,维权费时费力,为了不多事,从未有过这种想法,同时也不知该如何维权。走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大型工程、正规的施工工地基本都有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并免费为工人提供清凉饮料。而一些小型工地的承包方往往会“钻空子”,利用工人不了解相关规定及不愿多事维权的特点,没有给工人发放高温津贴。

  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或面临罚款

  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同时,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谈工程承包费时应明确提出享受高温津贴

  针对部分建筑工地未向建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的现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规定每年6月至10月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环境不能降至33℃以下(即33℃以上),可以发放高温天气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发放的资金来源渠道与工资相同则由企业发放并列入企业成本,是属工程承包的则与工程承包费捆绑并在其中列支。

  市人社局提醒,工程承包类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其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待遇都在承包费内,如果要作明确的话,劳动者应在谈工程承包费时明确地提出来并列入劳动报酬待遇项目,这样就能清晰可见。通过正规途径就业的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未享受到高温天气补贴的,应与老板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采取行政干预,行政干预不了可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采取法律程序解决。劳动者可拨打12333进行投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查明具体事实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