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事项的通知

22.03.2017  21:26

粤教师〔2017〕3号

   

各高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中第4项取消“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事项的要求,从今年开始,我厅不再受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我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师〔2014〕5号)即日废止。请各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自主评审的相关工作。后续工作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1日